被遗忘权保护现状探析
发布时间:22-06-22 点击次数:19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对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对被遗忘权并没有明确规定。究其二者内涵,其实我国的删除权近于被遗忘权在我国权利体系中的定位,但学界仍对其有不同的看法。通过调研分析发现被遗忘权保护的困境多表现为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公民法律意识的不足。基于此,明确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完善新闻媒体监管框架,以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这将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完善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 被遗忘权;删除权;个人信息;调研

引言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明确规定也更加确定其与被遗忘权之间的关系。在欧盟案件的界定中,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享有的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删除互联网上涉及自身“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的一种权利[1]。我国学界多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被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2]

一、被遗忘权保护的现状

(一)调研方法

1.问卷调查法
主要方式为多区域调研,这样至少可以保证样本在代表群体层面具有典型性,主要在华东、华中、西北三个区域各选取一个省市,分别为上海市、山西省、青海省三个省市,覆盖范围也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问卷调查以区域划分后,要保证一定的数量才相对具有说明性,但是唯有学生群体才能相对集中地进行调研,因此受访群体为主要城市的18-25岁学生,共600人,每个区域选取100名男性和100名女性。基于以上的平均数据才更能代表多数公民。
2.访谈法
访谈主要是一对一的模式,涉及的对象主要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市民、法律从业者、新闻媒体从业者以及计算机从业者,了解他们生活和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及看法,通过深层探讨,整理被遗忘权保护困境的多方面原因。
3.文献研究法
在进行实地调研前要先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著作研究,总结前沿问题,并且关注典型案例,询问访谈或者问卷调查时能使调研对象有更直观的感受,有助于提高调研效率。

)调研情况

1.问卷调研情况
本问卷共发放600份,实际有效问卷580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这个概念的了解人数占比为85%,对此不了解的人数所占比例为15%,但关于“被遗忘权”“删除权”概念的了解人数占比不足5%;关于个人信息会通过哪些渠道被泄露,调研对象中认为通过网上注册用户泄露信息占比为60%,通过网上聊天工具被泄露占比约30%,通过电子邮件被泄露占比约8%,通过其他手段被泄露占比不足2%。在网购中遇到过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的情况的比例占70%,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形的比例占30%。
关于是否在搜索自己名字后出现想要删除相关内容的想法的占比40%,不想删除的占比32%,持无所谓态度的约为28%;其中认为互联网应该把自己希望删除的信息删除的占比60%,认为互联网不应该删除的占比30%;认为关于一个人的污点历史(例如失信、犯罪等情况)只能由特定人员或单位查看的人数占比为55%,认为不能只由特定人员或单位查看的人数占比为45%
当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时,公众选择的维权途径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占42%,自认倒霉的占58%。在遭遇侵权行为后,如采取法律权益维护自身权益,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占12%,认为举证困难的占46%,认为维权成本高的占35%,认为其他原因的占7%。在大数据时代下,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认为需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占比35%,认为需要加强各行各业行业监管的占比50%,认为通过其他途径的占比15%。
2.访谈情况
法院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案例较少,涉及删除权的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受害人通常也不会采取诉讼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从业者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将迎来更高的热潮,但仍然有许多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在公共场合讨论自己的个人信息,为一些商家和个人收集个人信息资料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新闻媒体从业者的工作中也很少去在乎公民相关信息发布后如果想要删除如何处理,并且在行业内部的监管机制也有很大的诟病,虽然多数新闻的发布没有威胁到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但个人信息的范围扩大和实践中情况的复杂,致使新闻从业者无法及时分辨和处理相关问题。同时大多数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人员表示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或是隐藏的困难较大,即使删除了表面的数据,但删除前所造成的信息泄露已经无法挽回。

二、被遗忘权保护之困境

通过调研结果可以总结出被遗忘权保护的困境多为权利属性的界定不明确、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冲突的平衡,同时也包括公民相关法律意识的淡薄。

(一)法律属性尚不明确

目前理论界一直将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但其究竟是不是一项真正的权利,是一种怎样的权利仍然值得深究。在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中,就被遗忘权是否属于一般人格权进行了争议,而对此权利性质的明确界定是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前提。

(二)同新闻自由权矛盾

新闻媒体行业缺乏基于申请删除所发布信息的一致程序和标准,以及编辑在决定是否删除某些内容时使用其自由裁量权的操作空间有很大。所以在编辑决策过程中的这些空白空间增加了新闻编辑的影响力和权力,以及可能产生争议或负面新闻项目来滥用和操纵信息的可能性。围绕着新闻媒体应该如何在法律框架实施其权利存在一些困惑,这种监管不严不仅危及媒体内容的透明度及其潜在的删除和操纵风险,而且还威胁到新闻媒体的自由。我们在被遗忘权行使的过程当中,不仅能够要求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删除已经发表的个人信息,而且还能够要求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删除他人发表的与之有关的信息,这样会造成他人的言论自由受限,进而影响到公共领域中信息的传播与流通。

(三)公民法律意识不足

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相对较晚,学生关于“被遗忘权”“删除权”概念的了解人数占比不足5%,由此而知大多数公民只是简单地理解个人信息保护但对于其中所涉及的具体权利却知之甚少,这就导致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分辨和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且上述调研统计中当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时,自认倒霉的占58%,在遭遇侵权行为后,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占12%,这些都是法制教育的缺失和法律意识不足造成的现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在公共场合讨论自己的个人信息,为一些商家和个人收集个人信息资料提供了有利条件。除此之外,虚拟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也十分严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得到不断提升,作为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一员,公民对法律理解的模糊以及法律意识的淡漠可能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建议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我国此权利能够更好适用的前提,首先是明确被遗忘权在我国权利体系中的定位近似于删除权,此外完善新闻媒体监管框架,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也是实现法律适用的有效方法。

(一)明确被遗忘权在我国定位

通过将被遗忘权与其他的相关权利对比,找到其在我国现有权利体系中的恰当定位。我国信息删除的条件为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等。被遗忘权的删除条件为“信息是过时的、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由此观之,删除权与被遗忘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删除权是个人信息的内容之一,删除权中信息删除的条件要比被遗忘权中的条件更加宽泛[3]。同时被遗忘权是删除权的种类之一,被遗忘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是删除权保护的信息的一种。二者本质上都是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或权能,是个人信息权的下位概念,是为了实现个人信息权而存在的权利,而被遗忘权则是删除权的特殊情形[4]

(二)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管框架

为了避免出现操纵媒体的情况与侵蚀新闻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风险,需要更新法律和自我监管框架。新闻媒体行业需要一个崭新的、更精确的框架,以充分和有效地支持新闻自主权和编辑独立性,并防止对过去的进一步不透明信息的操纵;同时需要定义最终删除新闻内容的明确标准,并向公众提供。如果不是这样,数字生态系统中的表达自由将受到威胁,数字操作的新形式和形状的潜力将难以发展。并且构建公民个人信息全周期保护模式,以互联网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为例。首先在信息收集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违背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基本原则,禁止违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信息收集主体在收集以及共享中应当保证数据共享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进行个人信息公开前也应当充分地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同意权,应该做到告知义务,同时尽可能多地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脱敏处理。所以这需要确保媒体的透明度和责任,并防止国家或个人通过其网络和其个人影响力进行任意干预,还需要在国家和媒体公司建立一个更新的政策和程序的自我监管框架,以反映其具体的政策和价值观。

(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在适用时也需要考虑公众的态度,基于公众的期望、认知水平。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隐私权问题日渐突出,其中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权,一旦被侵害,那面对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保护个人信息,首先需要从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入手,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来保护其信息安全;其次通过外部手段例如通过下载国家管控的防诈骗、防信息泄露的相关应用软件,既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能够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

四、结语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具体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其实我国的删除权近于被遗忘权在我国权利体系中的定位。但被遗忘权法律属性的不明确,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公民法律意识的不足这些困境需要明确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完善新闻媒体监管框架,以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完善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建文,高完成.被遗忘权的本体论及本土化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7(03):76-81.
[2] 高完成,陈毅清.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N]. 检察日报,2016-08-08(003).
[3] 李倩。被遗忘权在我国人格权中的定位与适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03):44-50.
[4] 张建文.被遗忘权的法教义学钩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称:被遗忘权制度的司法实践分析项目编号:04M2021210
作者简介:张嘉琪(1998-),女,汉族,山西运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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