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适用现状研究
发布时间:22-06-22 点击次数:176
[摘要]社会高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法律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运用,侦查监管的缺失和取证过程中不规范等问题层出不穷,提供有效电子证据的占比较低,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产生一定影响。本文从完善立法、加强取证能力建设、规范取证流程、培养高素质电子技术人才等方面对电子证据进行阐述。
[关键词]电子证据;侦查;取证;规范化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伴随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各式各样的网络犯罪频繁发生。在裁判文书网输入“刑事案件”“电子证据”这两个关键词,可知2021年有32814篇裁判文书是与刑事电子证据相关的。2021年刑事网络犯罪就有4086篇裁判文书,根据近五年的对比网络犯罪数量增长迅速,犯罪分子网络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创新,就当前的法治实践工作而言,必须要全力推进公检法工作部门专业化、法治化发展。要加快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传统行业中的创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以网络聊天记录、邮箱、浏览历史记录作为主要数据的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侦破案件的重要内容。所以,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电子证据中证据的取证,以及后续的保存工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最早起步于上世纪末,受限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仍处于比较基础的阶段,进入本世纪之后才开始有一定的深入,近年来相关网络诈骗犯罪频繁发生,我国司法实践中愈加重视电子证据,同时相关学术研究也日益增加。
 
二、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
电子证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如今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对电子证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与此同时,电子证据立法应具有前瞻性适当超前具有一定开放性,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1]
(一)确保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要求电子证据各个方面包括取证主体、收集程序、取证方式都需要合法。严格遵循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一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规定》列举了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几种法定情形,主要原因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得到保证,法定将其排除属于兜底性条款。根据扩大解释,取证主体在取证时不具有法定资质所提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为确保电子数据合法性,从源头入手,要通过法律对证据取证主体加以规定,保证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流程的正当性,取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司法规定,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保障,体现刑事诉讼法独特的工具价值。重视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流程。根据《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意见》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适用的情况,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取证据的合法性有紧密联系。侦查机关重视内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培养高素质人才,成立电子证据取证专业机构,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同时可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
(二)建立严格规范的电子证据取证程序
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技术含量较高,未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认识。所以在取证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度大小。取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提取、封存。在案件现场,在最短的时间内保护好案发现场各种电子设备,及时切断无线网络,终止一切电子计算机设备的操作。保护好完整电子数据,以防造成电子证据的毁损和遗失。最后在完成证据搜查时,要做好电子证据的保存工作,防止电子证据遭到篡改,破坏其客观性。因为电子数据的扣押保全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证据的提取、保存都依赖于一定的信息技术,所以电子证据采集无法与技术相分裂,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的全过程,应以书面形式固定,以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密封状态确认其来源,并记录收集和提取、添加、删除和修改验证收集过程的完整性,实现电子证据证据链的完整性,使电子证据可以完整地呈现于刑事法庭。
电子证据程序的规范性应该着重于对证据保管链完整性的证明,电子证据从收集开始到法庭出示为止,证据应处于冻结保全的状态。司法机关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诉讼当事人可对电子证据提出合理怀疑。为使电子证据证据链的真实性得以证明,可以对取证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验证。为使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得到高效运用,从搜查环节就要严格规范取证的手段和程序,限制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将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限定在与案件相关的界限内,明确搜查方向,与公民隐私范围拉起警戒线[2]。如果不对取证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定,使得取证对象不明确、范围过大,会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要及时删除无关数据,对与案件相关联的电子证据进行封存,保护侦查所得数据不被泄露。在电子证据收集取证过程中,不仅应该注重对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员也要保护,力求在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法定人权之中取得平衡。
(三)培养高素质的电子证据专业人才
加快我国电子证据规范化进程,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人才,首先要从高校为始点,培养电子证据学科型人才,已有不少高校单独设立电子证据课程作为必修科目。在实践中需要法学理论知识和电子技术相结合,为提高取证人员在犯罪现场的实践能力,还要加强犯罪学、侦查学等课程的学习。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成立电子数据分析部门,专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例如美国成立了“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侦查机关是法定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构,由侦查机关组织其他机关协助,共同在特定领域收集电子证据。加大内部专业水平人员的培养,引进计算机技术人才,为电子证据取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司法机关可以加大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的建设,在实验室中能更好确保证据实体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邀请专业的专家对此进行取证鉴真,授予他们一定的行政权利,填补现在的技术人员缺口,方便在复杂、重大的案件中办案工作的运行。
 
三、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
(一)引进技术顾问协助
网络科技发展迅速,立法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络犯罪猖獗,这对侦查人员的要求也显著提高。这就要求司法办案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网络电子知识,对病毒、外挂程序有一定了解。能熟悉运用电子证据进行案件分析、推理。电子证据取证过程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其存储依赖于一定的介质。对证据有接触的人员可能因为操作失误、外界干扰等原因造成电子证据毁损、被修改。电子证据受到影响势必会对案件事实判断造成影响,现在专业电子证据鉴定公司顺势产生,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也可以聘请电子专家委托其协助取证,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性,达到程序规范,必要时可以请专家出庭说明证据情况。由于有一些引进的电子计算机专家顾问,他们具有知识上的权威性但是编制不在司法体制内,不受人事调度限制,但作为第三方,在协助司法机关办案时具有一定的客观公正性。
(二)制定取证原则
1.妥善封存原则
电子证据与存储媒介密切相连,每个环节都依赖于网络计算机,存储也要借助数字化设备。电子证据在稳定的环境中,属性也会趋于稳定,可以较为完整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但是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和脆弱性的固有属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很容易遭受黑客入侵,或者外部环境的影响使电子设备遭受干扰,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2.全面收集客观证据原则   
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本质特征,司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电子证据因其本身的特殊性需要一定的介质予以保存。电子证据中的数据涉及因素较多,比如提取收集证据时,手机内的电子数据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仅要扣押手机,手机的数据线也要随案移送,这些环节如果被办案人员遗忘,后续的一系列勘验、检查就会受影响,给办案增加了难度,甚至出现数据毁损遗漏,无法读取数据的情况;有一些软件在使用时设计人员专门设计要使用特定的插入硬件,如果不插入则无法运行此系统。取证人员在取证时还需将特定的硬件扣押,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忽略,才能保证证据完整、客观。要在证据之间形成互相印证、相互关联完整的证据链,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三)完善电子证据取证措施
电子证据固定和提取都较为复杂。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存程序是保证证据证明力的一项有效途径。除常见的搜查、扣押之外,还包括信息技术分析日志、数据恢复等静态取证方式,以及截取数据等动态取证方式。电子信息通常在硬盘或者是网络空间中,网络存储环境极为复杂,因为操作失误或者是病毒入侵等因素,都有可能使得关键数据的丢失,电子证据取证难、存储难是亘古难题,这需要司法机关配置专门设备对电子证据取证、保存。在开机状态,对正在运行的文档、聊天页面或者是和案件相关的数据资料,应拍照显示屏界面,对显示屏信息做完整记录,记录关于系统运行的状态信息、登陆用户和登陆时间,制定电子证据清单,由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对计算机型号序列做好记录、贴上封条;严密包装好全部证据,以防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制作电子证据清单[3]
 
健全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
(一)完善电子证据原件认定规则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存在形态多种多样,存在于不同的存储介质当中,有的以静态形式,有的以动态形式呈现于网络空间中。刘品新博士曾在研究可感知输出物及电子数据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创造性的拟制原件法,他指出对记录内容准确性反映的标准来认定电子证据原件。由于电子证据数据传输的特征,在能够证明证据完整的前提下,即证据内容没有被改动、保持完整、电子设备处于正常运行或正处于不被影响其完整性的非正常状态,让无利益相关第三人来完成存储、记录电子证据的行为。可准确呈现电子数据的可感知物,只要证据原始内容可准确反映案情,可判断其符合证据规则。
(二)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标准
电子证据触及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云储存的恢复,公安部鉴定检验部门,应该针对数据的勘验评估建立类型化标准。对于电子证据普遍性问题,出台相关准则,使各个环节规范化,兼顾效率公平,维护司法权威公正。我国司法应立足实践,逐步完善电子证据规范体系。电子取证拥有正反两面,它可以提高司法机关取证能力,但是也会出现公权力扩张的问题,在取证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在信息化时代在其中找到平衡是一个新的挑战。新兴技术与传统证据法和程序相连接,需要在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中对公权力进行适当的制约。
 
结语
顺应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成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一直以来司法实践和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从未停止。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理论上可以促进电子证据的理论发展。在立法方面,可以促进电子证据规范性文件的完善和发展。电子信息技术时代,实践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国内电子证据立法规范化发展,同时借鉴吸收国外优秀成熟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的发展实践,加快立法步伐。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证据形式的复杂性,这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大综合性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王卫华.提升电子证据据取证规范化水平的策略研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1,23(02):40-47.
[2]谢登科.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合法性与合技术性之间[J].环球法律评论,2018,40(01):83-99.
[3]边锋,袁俊峰.电子数据证据认定标准的规范与完善[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1):35-39.
作者简介:揭晨曦(1997-),女,汉族,江西南昌人,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电子证据适用现状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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