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前科制度运行现状之研究
发布时间:22-06-22 点击次数:70
 摘要:前科在刑法中是指曾经因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过相应刑罚的事实。因有前科制度的存在,犯罪记录被司法机关予以保存,在必要时还会被相关组织和部门查询,使得犯罪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回归社会困难重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会将有前科者排除在外,无法实现再社会化导致再犯的可能性增大。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随着社会的变迁,此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显。犯罪者曾经无论因何原因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定罪量刑,并交由相应机关执行刑罚后,犯罪者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也受到了罪责刑相当的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如再对其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加以限制,对有前科者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也有违法治精神。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对预防前科者再犯罪、促进有前科者再社会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前科 现状 再社会化 前科消灭
  为推进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的步伐,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第二次提交了《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的提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提交了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一审刑事案件的数量高达31.9万件,以醉驾为主体的此种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但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也会被科处刑法,加以制裁。因前科报告制度而在就业时遭受歧视,生活中的各类权利也会不同程度地被限制。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也有了现实的需要,很多人因轻微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无法再回到以前的工作岗位,没有了收入的支撑,加之周围多是异样的目光,前科者无法再恢复自身的权益。在此种困境下,极端者会重新走上犯罪之路。正因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个群体,我国研究刑事法学领域的相关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个群体的艰难处境,所以他们向两会提立法建议,著书立说研究前科消灭的问题,通过学术交流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成果,以期通过自身的力量让社会充分关注这类边缘群体的生存现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网络信息的发达使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更加便捷,这使得前科信息容易被查询传播,这使得前科给此类群体带来的负面后遗效应被不断放大。对于已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前科人员来说前科是一种负面的耻辱标签,也是刑罚处罚过剩的表现。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能促使前科人员充分融入社会,是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体现。
一、我国前科制度运行现状及刑罚的后遗效果
  前科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有罪或被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前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使有前科者终身带有负面的标签,给前科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使前科者遭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歧视,无法再就业等困境让他们没有维系生活的收入来源,无法立足于社会,增大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等,产生了一系列刑罚的后遗效果。我国的公务员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陪审员法、《专利代理师考试办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都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在从业中会导致相应任职资格的禁止。暂且抛开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普通的招聘,用人单位也会以受过刑事处罚为由,将前科者拒之门外。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对前科者进行限制的不同规定,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后无法得到社会的谅解,容易使前科者产生逆反心理,不再信仰法律,甚至仇视社会,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遭受不公的待遇将使这一群体在物质和精神层面遭受双重打击,举步维艰。前科的刑罚后遗效果[1]产生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已远超对犯罪人刑罚的处罚力度。通过设立前科消灭制度,使得那些经过刑罚处罚悔过自新的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 日本学者植松正最早提出了刑罚后遗效果消灭说,他指出刑罚权的消灭并不代表刑罚后遗效果的消灭,当刑罚执行完毕或被免除等导致刑罚权的消灭,此时刑罚的后果并不必然消灭。前科者的政治权利、就业等依然会受到诸多限制。此类种种的限制是对前科者的再社会化的严重阻碍,因此刑罚的后遗效果也应当要在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予以消灭。
二、建立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通过对我国前科制度的运行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了前科制度的存在已给前科者融入社会造成了阻碍,而如今前科消灭制度在世界多国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导致对前科者的再社会化产生了一系列负面作用。为了尽快消除这些负面标签给前科者造成的刑罚的后遗效果带给前科者的影响,我国也应该参考域外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消灭模式、消灭方式,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奠定基础。
 (一)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匡正标签理论的副作用
  前科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来说是影响人生未来发展的“污点”,由于在我国还未设立前科消灭这一制度,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无论是何事由,都会被标签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在就业等多个领域丧失资格。[3]在我国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应配套程序,使有前科者经过法定程序将前科消除,这种机制能鼓励前科者重拾生活的信心,有利于预防此类群体再次犯罪,真正地回归社会。前科者这一群体遵纪守法地生活,也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
(二)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实现刑罚目的需求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处罚使有前科者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和普通人享受同等的待遇。如果刑罚的立法、程序与处罚机制合理,那通过法定程序的判决,定罪量刑是合理的,罪犯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前科被消除对罪犯来说才是公平的。如在刑期执行完毕后再对其权利加以限制,相当于对一个人实施的一次行为做了重复评价,是不公平非正义的。建立合理科学的前科消灭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用法律的手段对犯罪者进行刑罚处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复,而是使其在受到惩罚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从而发自内心地通过学习改造,真诚悔过,预防其再次犯罪。
 (三)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刑法与国际社会接轨重要选择
  随着我国推行的依法治国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得到了快速发展,由于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故此制度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引起了重视并被广泛研究。为实现对前科者权利的保护,现如今也有诸多国家通过立法、判例等形式建立了前科消灭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先进的刑事法律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各国在刑事领域立法的大势所趋,有利于推动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使我国刑法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现代化。[4]
  三、建立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分类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所判刑期、改造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划分类别,区分重罪与轻罪,制定详细的消灭方式,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前科消灭管理平台,应对所犯罪行有所区分,不能笼统地对前科进行消灭。同时对前科者权利的限制也应有边界,不能在生活中随意运用权利侵害前科者是合法权益。[5]
(一)重罪领域有期限封存制的相对消灭模式
   我国设立了未成年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说明我国已迈出了前科消灭制度试点的步伐,在重罪领域,应将犯罪记录进行有期限的封存,建立相对应的前科消灭模式,因重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者的再犯可能性相对较高。经过法定年限、程序等,为了前科者重返社会后能正常生活,应该将犯罪记录有期限的封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查阅。通过封存,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恢复前科者的法律地位,这样既显示出对前科者人权的保障,又不至于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失去对重罪前科者的考察与管控,以防止这类群体再犯罪。[6]
(二)轻罪领域的绝对消灭模式
  轻罪相较于重罪来说对社会秩序等的冲击较小,在轻罪领域,应设计法定、合理的程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法定程序,可将前科者曾经的犯罪记录完全消除,彻底地摘下负面的标签,恢复其权利,使曾因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人在心理上彻底地消除前罪的阴影,卸下包袱,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努力重新生活。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前科者曾经所犯之罪是重罪抑或是轻罪,在其回归社会时都不应再带有任何负面的标签,再社会化的过程是前科者在改造后的又一次重生,能不能重新融入社会是实现刑法功能的关键。不论是重罪领域对犯罪记录有期限的保留,或是轻罪领域的完全消除,这两种操作的模式都不应对前科者的再社会化造成影响。
四、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前科消灭的程序
前科消灭的程序应当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在一般程序中前科消灭应该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监督”五个方面。我国应设立专职机关,分区域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管理前科消灭事宜。在前科消灭的程序设计上,首先,前科者应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专职机关受理后经过法定的工作期限的审核最终作出认定。特别程序指的是在特赦等特别程序中的前科消灭,此种程序的应用可免去一般程序中的前两个步骤,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做好审核、认定、监督即可。如果前科者申请认定被驳回或对认定的结果不服,应向监督机关反映,使其权利得到充分的救济。
(二)前科消灭的司法保障
  前科制度要从理论研究走向现实,在司法实践中需建立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在前科者回归正常的生活后,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对非法查阅或泄露前科者信息等行为应根据相应的法律给予制裁,这就需要在司法程序上做好保障,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落实,那前科人员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司法途径的救济,前科消灭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为保证司法工作者能公正地对待前科者,在不具关联性的案件中,对前科者相关信息的介绍也不应出现在法律文书中,以保证前科者的权利得到保障,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不会带着有色眼镜审视犯罪者,有利于排除负面的干扰,公正司法。
五、结语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会造成巨大冲击,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相结合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实现教育和惩罚的相结合。前科消灭制度对解决刑罚的后遗效果极其重要。中华民族自古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我们学会宽大为怀,我们应该以包容的心态对待曾经犯错的人,鼓励经过改造后的他们重返社会,而不应给他们的终生贴上各种负面的标签。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迫切地需求前科消灭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前科消灭制度,能推动法律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故在国际社会的刑事立法中备受推崇,受到了各国刑事法学研究者的广泛认同,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我国的刑事法及相关领域尚未设立这一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司法实践,借鉴国外前科消灭制度的良好成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刑事法律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873.
[2] [日]植松正.刑罚概论I总论[M].日本劲草书房.1974.454-455.
[3]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1,(4) :81.
[4]陈晨.前科消灭制度探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4) :22.
[5]彭新林.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1):111.
[6]邵玉婷.限制有前科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6):69.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我国前科制度运行现状之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75)
作者简介:伏向向(1992-),女,汉族,甘肃天水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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