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法律援助法的格局与起点
发布时间:22-06-22 点击次数:144
摘要: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该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回顾法律援助法的立法议程: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启动了立法工作,到2019年司法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再到2020年开展了立法专家座谈会并形成了书面专家意见,2021年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初次审议,又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快速地通过了三次审核,现在已经成为了国家一部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相比于其他法律,法律援助法的立法进程是比较快的。法律援助法对新时代下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立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贫弱群体在获得法律帮助上的权利,在共同富裕的时代理念之下,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实现为民、惠民、便民的目的,更彰显了法律援助法的时代精神。
关键词:法律援助、新时代、立法、权利。
一、立法背景
(一)立法的必要性。要正确地实施一部法律,就必须要了解其所处的时代背景。2021年1月20日,法律援助法第一次提交审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阐明了立法的必要性。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两点:第一点,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是新时代下的矛盾,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跟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也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和要求,反映在社会法治层面就是人民群众在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法律援助需求层面,也开始有了与以往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法律援助法势在必行。第二点,为了支持配合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有极大的必要推行法律援助立法。“国家之道,在乎公平正直之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要求下,法律援助法无疑是一剂“强心针”,可以让每一位人民群众获得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
(二)立法的进程。法律援助法的“前世今生”可以追溯到近十年前。在2011年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了法律援助法的立法议案,着重强调要解决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司法部对于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议案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并表示法律援助立法的条件已经趋近于成熟。在这个时期,法律援助法的立法已经展露苗头。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在当年12月,党中央第一次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要求,这项改革要求需要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要参与进来进行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正义公平和制约司法能力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问题。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要求。2015年,法律援助立法开始列入国务院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同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并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件民生大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民的实际需要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2]201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把法律援助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在近十年间的立法工作过程中,法律援助法自提出议案到正式落实,与党中央的高度关注是密不可分的。
(三)立法的原则。法律援助法在进入立法的快通道之后,也始终做到了两个坚持和三项原则,两个坚持即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项原则即高站位原则、全面理解原则、预判性原则。
两个坚持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根基和灵魂所在。在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进过程中,秉持两个坚持的要求,增进社会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获得感。法律援助工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更是一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工程,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助于保证公民都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项原则在法律援助法的具体规定中可以得到印证和延伸。首先,高站位原则有利于做好法律援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要认识到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意味着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国家法时代,意识到法律援助法的时代意义和时代使命。特别要注意不能用旧眼光来看待这部新法律,应按照新时代的要求,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其次,全面理解原则是法律援助法确立的一系列新的制度下的必然产物,全面理解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职责规定和要求,才能够让这部法发挥积极的作用。最后,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制度前提,在法律援助法的实施过程中,要提前预判法律援助法实施带来的实践挑战和机遇,让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共同富裕进程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立法意义
(一)历史意义。回顾法律援助法的历史发展历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起始于1996年,在当时司法部的倡导下,各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制度,因地制宜。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制度化的发展时期,司法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援助制度获得了有益的发展。2013年以来,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国家统筹推进时期,法律援助制度在当时纳入了“十三五”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规划之中,纳入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在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全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国家立法的层面。纵观发展历程,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历史意识就是将成熟的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和法律援助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立法,开启了法律援助制度进入国家大法的时代。
(二)现实意义。《法律援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与国家立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援助法的调整范围更广,在法律援助法的第四条至第十条,以及第五十一条,分别涉及了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协会、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参与并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国家立法的权限和效率明显高于《法律援助条例》,所以在一些《法律援助条例》中不便或者不能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3]上述所列举的条文又和法律援助法的第一条规定,即其所规定的立法目的环环相扣相得益彰。
三、法律援助法的实践性操作问题
(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开始的指导思想是因地制宜,各地区积极探索。所以法律援助制度在不同省份或者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所以为了推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化均衡性发展,法律援助法以制度化的方式推动了法律援助制度可持续性的均衡发展,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对各地法律援助工作提出的挑战和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举例来说,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4]就本条而言,有些省份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正在有序运行,此条法律规定对其产生的影响不大。但是有的省份或者地区,尤其是在县市区一级,法律援助中心正在经历着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命运,对于这种地方来说,根据法律援助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来说,就必须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在现实的工作中就要克服阻力去实际落实。
(二)对于经费保障、法律服务资源、机构人员办案效率质量、经济困难标准的核查方式等问题,法律援助法对于各个省份各个地方要求是相同的,但是具体到当地,各地所面临的挑战又是不一样的,这也正好体现了法律援助法在促进全国各地法律援助制度均衡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就法律援助法来说,具体到其规定的各个条文,可以很直观地发现在制度化建设方面确立了国家标准,此前是各个省份有着各自的条例,在《法律援助条例》之下,各省也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律援助法是以国家立法的方式设定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国家标准,各个省份可以高于此标准但不得低于此标准。在法律援助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其扩大的程度并不高,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照顾各个省份所面临的不同情况,经费保障程度也是千差万别,所以法律援助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该国家标准并不阻拦限制各个省份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广的、更大的、更宽泛地设定法律援助范围。
(三)法律援助法确立一系列崭新的法律援助制度,例如法律援助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第三方评估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等制度。法律援助法在具体条文的设定上,也做到有所保留,既推陈出新又不是全盘否定。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援助法的具体条文是似曾相识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细微的文字变化,此番变化别有深意。例如法律援助法的第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此前该条的规定是“监督、管理”,本次变成了“指导、监督”,区区二字的变化其深意已经有所转变,它意味着管理方式由紧到松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法条原理在于当今社会对于法律援助供给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放宽管理方式正是顺应这种趋势下的明智抉择。法律援助中心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力军,但是在法律援助中心之外,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开展法律援助,通过购买社会组织的方式同样也是进行法律援助的渠道之一。故法律援助管理也从机构管理变为了服务管理、行业管理。在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查方式上,从原来的证明审查制修改为了核查说明制,这种改变也是意义深远。
纵向探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我国从最初的《法律援助条例》,直到今天的法律援助法,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立法,从法律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在变与不变之中,我们更要深刻去体会法律援助法所处的时代格局与起点的不同,在以后的法律工作中通过实践去完善理论,用理论支撑实践,最终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法律变革带来的时代红利。
参考文献:
[1]张宝山.法律援助法出台:让“温情法援”更贴近百姓[J].中国人大,2021(17):26-27.
[2]李培智,杨永志.京津冀法律援助协同机制研究[J].中国司法,2020(02):93-98.
[3]迟爽.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实证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N]. 人民日报,2021-08-25(014).DOI:10.28655/n.cnki.nrmrb.2021.009019.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有效辩护问题研究—以青海省西宁市为例(项目编号:04M2021045)
作者简介:王震(1996-),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联系电话:029-81130634

投稿邮箱:qinzhibjb@126.com qinzhibjb@163.com

Copyright © 2021-2022 秦智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