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竞技体育“暴力违规”的民事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2-06-21 点击次数:163
 【摘要】 “风险自担原则”首次写进法律,让体育人身损害纠纷有了统一的裁判法律依据。该新法规颁布后,在民间自发的体育活动纠纷中已经得到了许多运用。但在职业竞技体育中对“暴力违规”却有些过分包容,职业赛场上屡见不鲜暴力违规事件,却鲜少承担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虽然民事追责是自诉行为,但职业竞技体育中暴力违规行为的成本代价过低,不利于职业竞技体育的长久发展与保护职业运动员的安全,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关键词】职业竞技体育;暴力违规;民事责任
 
一、职业竞技场中发生民事责任追究情况较少的原因
(一)职业运动员自身难以进行民事追责
   在职业比赛中,运动员之间竞技性较强,对待伤病大多习以为常。职业运动员大多归属于各自的俱乐部或队伍管理,训练以及受伤后的康复治疗也多由球队承担。在竞技赛场上,出现暴力违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后,轻则由裁判给予判罚,重则由该运动的协会进行通报和惩罚。大多数职业队伍也将其默认为规定,不会再对对方队员进行追责,而职业队员自身在伤病恢复过后,也需要快速投入训练甚至是比赛之中,难以抽出时间处理民事纠纷。
(二)职业竞技体育对民事追责意识不足
   职业联赛上犯规和暴力违规的情况都非常常见。例如2020年CBA常规赛第二轮,在广东男篮和深圳男篮的一场比赛中,两队犯规总和竟然达到了惊人的84次。而在如此高违规率的职业竞技赛场上,却几乎没有产生民事追责的记录。无论是运动员本身还是观众,都已经对犯规或暴力违规行为习以为常,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又没有“破冰者”对暴力违规的侵权行为进行追责,这就使得整个职业竞技体育难以产生对民事方面追责的意识。
(三)我国《体育法》对竞技体育规范与保护不足
   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体育活动的需求也逐渐增多,职业竞技体育赛事也不断得到完善。但现行的《体育法》中对竞技体育相关规范、保护的相关条款规范较少,因此在维护现有体育法律的基础上,还需要回应客观现实对体育法的需求。使体育法能够适应当下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保护与规范我国体育发展事业[1]
二、职业竞技体育中不追究暴力违规行为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一)不利于当下职业竞技体育环境的健康发展
   各体育项目的协会承担本运动体育赛事进行管理规范在一定程度有利于减少暴力违规行为的发生,但其惩罚措施和力度都非常有限,这就使暴力违规的成本过低。但当暴力犯规发生后,运动员轻则皮外伤,重则骨折骨裂,对职业生涯造成影响。过低的暴力违规成本也导致职业赛场上暴力违规事件频发,一方面是由于竞技比赛对抗后所产生的不满和报复心理引发,另一方面是由部分教练员或运动员自身为获取比赛优势所做的战略计划。例如2022年CBA常规赛一场辽宁队与广东队的比赛中,两名球员被垫脚导致脚部受伤,一名队员面部遭肘击导致鼻梁骨折,导致辽粤两队在赛场爆发冲突,而三名在比赛中受伤球员都属于国家队球员,损害了我国顶尖篮球人才的身体健康。这场辽粤比赛的冲突不仅导致国家主力球员受伤,同时引发辽粤两队球员粉丝的不满,该事件也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引起两队粉丝在网络上的互相攻击[2]。过低的暴力违规成本不仅对我国优秀职业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也同样恶化了职业竞技赛场的风气和比赛环境,对我国当下职业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技体育发展风气
   “更快,更高,更强”是奥林匹克格言,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要求我们在体育上拥有不断进取、永不满足的奋斗精神和不畏艰险、敢攀高峰的拼搏精神。随着竞技体育的发展,人们也逐渐增加起对“暴力美学”的欣赏。但“暴力美学”不等于暴力犯规,而是在遵守竞技规则的前提下,去体现身体素质与力量对抗之美。竞技体育与“暴力美学”的本质要求都是在规则之下,追求与实现自我身体素质能力和运动技能更高更远的突破,而不是为了追求比赛胜利,将他人的身体健康置若罔闻。
   不追究暴力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让暴力违规行为低成本的存在,会导致赛场上对故意违规和暴力违规的默许,不仅不利于职业赛场上良好的竞技环境对抗环境,也会导致普通大众在参与体育日常教育活动中对其习以为常。一些还未进入竞技赛场的运动员也会受到潜移默化地影响,甚至被教会如何合理犯规,以取得比赛中的利益化。虽然,我们应该尊重合理地利用规则,竞技体育规则中也相对允许适当的犯规。但在竞技体育中,任何一个小的犯规都可能会导致另外一个球员遭受风险,以他人的风险去换取比赛的胜利甚至只是一两分的优势。这样的结局显然是得不偿失的,也将会带坏整个竞技体育发展的不良风气[3]
三、如何规范对暴力违规行为的民事追究
(一)根据不同类别的竞技体育进行不同的规范
    “暴力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比赛规则所做出的伤害性行为,竞技体育在比赛过程中往往也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不同类别的竞技比赛对对抗程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对待不同类别的竞技体育比赛,也需要制定不同的规范。例如自由搏击比赛没有具体规则可言,几乎所有国际比赛中都采取“无限制自由比赛”的方法,同时其赛事中对抗的激烈程度也是相对最高的,步入自由搏击赛场就是签下了“生死状”;而橄榄球比赛同样被认为是“暴力美学”的代表,激烈的身体对抗和高速的奔跑下自然容易造成对球员伤害的产生;在篮球比赛中,身体的对抗主要通过防守与争夺篮板产生,身体对抗细节也相对清晰,因此在篮球比赛中规则也相对较多,为获取比赛优势和其他情况下产生的“暴力违规”行为也会相对增加。
   身体对抗是大多数竞技体育所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因此如何合理规范与区别“正常对抗”和“暴力违规”也是完善“暴力违规”民事追究制度的前提。一方面要从不同类型比赛的相关规则出发,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运动的体育协会对常见类型的犯规进行归纳和划分。
(二)根据暴力违规的性质和造成的结果进行规范
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积极地融入进职业竞技体育的赛场时,其责任以及赔偿认定也需要将暴力犯规程度与所造成的结果相结合。篮球赛场上常见的犯规垫脚、推搡在日常生活中其实并非属于伤害性很强的动作,其暴力犯规的程度也相对较轻,但当其存在于跳跃奔跑的竞技体育赛事中却可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影响球员身体健康和日后比赛。而肘击和滑铲行为则是相对恶劣的暴力犯规,肘击往往是对面部头部这种身体较为薄弱的部分,滑铲则是针对运动员最重要的腿部进行直接的伤害。例如2008年英超比赛中,伯明翰后卫一记凶狠的正面飞铲致阿森纳球员小腿受伤,导致该球员小腿几乎90度弯曲,直接葬送了这位天才少年的职业生涯。这种对运动员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直接导致其留下今后无法正常的后遗症的暴力违规行为,无论暴力犯规的程度如何,都应该承担与其造成后果相对应的民事赔偿和民事责任。
同时,暴力犯规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同样应该列入民事责任认定的考虑范围之中,当暴力违规行为不仅对球员造成伤害,还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时,就需要体育协会给予民事赔偿的双重惩罚。2020年浙江省青少年足球冠军赛(男子U14组)宁波代表队与杭州代表队的比赛中,杭州8号球员飞踹导致宁波队员受伤,但因伤情较为轻微,当值裁判只给出了黄牌。直至事情在社会发酵,浙江足协才对杭州队8号队员予以停赛一年,并取消2020年足球等级运动员评定资格的处罚。职业竞技赛场应该为体育爱好者做好表率作用,当暴力犯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时,就应该进一步加强惩罚措施。
四、如何完善对“暴力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
(一)规范竞技体育对暴力违规行为民事责任追究的统一主体
    职业竞技赛场上极少产生民事责任追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各队伍、俱乐部的统一管理、伤后治疗,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各体育协会对暴力违规行为的积极管理。但仅仅由俱乐部、队伍承担伤后治疗并不足以弥补运动员的伤害所带来的损失:一方面是由于治理所带来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伤病带来的不良后遗症;各体育协会对暴力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也相对较轻,不能对职业竞技赛场上的暴力违规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由于职业运动员需投入大量时间到训练比赛过程中,个人时间与专业程度难以充足地应对民事责任追究的相关流程,职业竞技赛场上的暴力违规行为也相对更容易产生。因此各队伍、俱乐部以及各体育协会应当承担起对暴力违规行为进行民事责任追究的主体,积极地设立相应部门进行协调工作,一方面为受伤的运动员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增强对规范比赛的警示作用,增加违规成本。从而保障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使运动员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促进职业竞技赛场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体育法》对职业竞技体育的规范和保护
    现行的《体育法》在1995年颁布至今已经进行过两次修改,但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高速发展仍然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借鉴其他领域经验以及学习他国《体育法》框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法》基本框架,使其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同时将我国现有对体育规范、体育法相关内容的研究成果与国情相结合,使《体育法》内容具体化清晰化。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体育法》领域内的学者和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都需要《体育法》进行修改与完善,让《体育法》的分量得到提高,也让法治社会进一步深化进生活,提高体育法的公信力,使得竞技体育的赛场得到更好的规范。
    由于《体育法》的修改涉及很强的专业性,也涉及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在体育法案起草过程中也需要协调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并吸取相关体育机构、协会以及专家意见。同时也可以借此机会协调各方,将对暴力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和民事责任要求融入到完善《体育法》的过程之中。让竞技体育在健康规范的环境中茁壮发展,提高相关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发扬体育精神,使我国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不断提高。
五、结语
   让职业竞技体育中的暴力违规行为承担起民事责任的初衷是为了减少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让职业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也能使职业竞技体育赛场拥有更好、更干净的比赛氛围。严格而规范地对待“暴力违规”后的相关惩罚措施,也并非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职业运动员自身能不断约束和要求自己的行为,净化职业竞技场环境,让职业运动员可以心无旁骛地实现自身价值并不断超越自我。
 
参考文献
[1]卫学芝,汪全胜. 从修正到修订:我国《体育法》修改的模式选择[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0,43(10):136-144.
[2]包宜鑫.竞技体育中“暴力犯规行为”的刑法规制 [D] . 湘潭: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
[3]徐翔.竞技体育伤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探析 [J] .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35(8).
 
作者简介:陶婉婷(2001.04-)女,民族:汉,籍贯:湖北黄冈,学历:本科,职称:无,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简介:姓名:朱坪,1972.07-,男,汉,湖北黄冈人,本科,红安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研究方向:执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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