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
发布时间:22-06-21 点击次数:147
[ ]鉴于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厘清与消除,在法律和制度等层面存在诸多空白与障碍。为了帮助深陷债务泥潭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当前的困境,以及解决司法机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纠葛”,笔者认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信用制度等的完善、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与推动等,为该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可行性。
[关键词]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必要性;可行性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完善市场运行的制度改革,地方上也在积极有序地落实和推进债权债务问题解决方式。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以来,各界人士就在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该项法律一直未能出炉,直到温州的蔡某案再次引起了众多人对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关注和讨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更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处理现实问题的需要,而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的跟进和完善也必将为其保驾护航。
 
一、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一)拯救“诚实且不幸”债务人的需要
    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失误、为他人提供担保出现不可抗力等原因,最终导致债务人进入资金低谷,但是又没有合适的让债务人走出深陷债务旋涡境况的路径,债务人只能在债务泥潭中苦苦挣扎。根据相关的报道,我们可以欣慰地看到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在面对债务问题时采取的态度是积极向上的,他们会想尽办法偿还债务,例如:蔡某宝案。其前妻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并在离婚后失去音信,蔡某宝偿还了部分欠款,余下的本金无力偿还,被债权人诉至法院。经过一系列程序后,法院在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用于清偿债务,全部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再如呼某案。因为房东出现破产情形,呼某发生巨额亏损,债务负债过重。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自己的社会责任等问题,她想要努力还债,但能力有限,于是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像这样的债务人还有很多,他们有心偿还欠款,却缺乏能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帮助其理清自己的债务,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同时,也可彰显法律的温度。
(二)解决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纠葛”
“执行难”折射出来的法律层面问题,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备有较大关系[3]。“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方方面面,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判决书的内容虽在法律层面发生了效力,却不能在现实中“落地”,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性;对于债权人来说,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其债权无法实现,损失应得的利益,还有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生活质量;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拟定好的市场运行的游戏规则被破坏,游戏的下一个环节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利益各方被困在关卡,却没有合适的破解困局的规则,良好的市场环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市场运转效率也难以提高,甚至给整体的经济运转带来更大的阻碍。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使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拥有破产能力,债务人不用费尽心思躲避债务、逃避执行,而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去处理自己的债务问题,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使自己走出深陷债务泥潭的困境,走进正常生活轨道;司法机关积压的案件得以清理,新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解决;债权人的部分甚至全部债权得以实现,其合法利益得以保护,从而“案结事了人和”。
(三)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需要
2012年市场主体登记在册总数大约在5500万户,到2021年4月份已增加到1.4亿多户,活跃度大体在70%左右[4]。这可以体现出我国市场的开放程度以及公众参与市场的程度很大。有成功就必然有失败,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会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无力偿还债务,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其行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从而可能引发新的更大的危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则可以通过其程序设定使市场主体逐步退出原来的法律关系,解决其债权债务问题。
目前,我国在地方上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等,从不同的层面开始尝试去解决市场主体退出的问题,并且收获了一定的效果。还有深圳中院审结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生效之后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也是如此。这些对于打破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将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四)完善破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被修订和完善,但是客观的现状是这些法律的实施在一些领域并没有收获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对破产的适用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破产程序也需要增加设定,从而更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国外部分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根据其市场发展情况,制定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尽管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所需要的配套措施和配套机制跟不上、允许个人破产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等等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不适合制定和实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且不说这些问题是不是真的是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出台的羁绊,但就该项法律来说,司法实践的结果已经说明了我们需要这个法律制度来处理现实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一)我国社会制度方面的可行性
在社会保障方面,实施个人破产是将债务人本身就存在的债务方面的问题、或因债权人的申请、或因债务人本身的申请以相对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其本身不利的经济境况并不会因此继续恶化下去。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不足以成为阻碍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只能说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实施中缺少了支撑,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5]。在个人破产中定会存在无产可破、债务人无法缴纳申请费用、甚至生活不能得到保障等问题,而这时社会保障制度,如法律援助制度等制度就可发挥其功能。虽然目前法律援助的范围有限,但是未来会随着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制订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适用范围会相应的增加,使立法机构和人民有信心面对在实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时出现的困难。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个人虽然遭遇破产困境,但是这不至于使其生活乃至社会稳定遭受重创,从而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最基本的制度保障[6]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方面,我国有对于征信信息的记录和整理、失信行为的判定、记载,以及对于失信人在法律法规等方面如何通过行为限制、部分权利行使等方面的惩罚性措施[7]。在征信机构方面,131家企业征信机构完成备案,两家个人征信机构,作为以市场自律运作为基石的征信机构,填补了民间个人征信的空白[8]。他们都在央行征信局的统一管理下发挥作用,将来还会有增加和完善。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相互配合下,人们所担心的债务人逃废债等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预防甚至避免。在消费信贷管理方面,我国有例如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信贷保险制度等,在个人信用信息的登记、评估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管方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十四五”规划也明确部署未来如何增强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措施[9]。以上种种制度都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未来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国外经验借鉴和国内有关司法实践的支撑
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英美德日等国家,对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不论从实施的时间长度,还是历次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对于我国在该项法律制度上面的探索和实践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国内司法实践方面,从平阳县审结的蔡某案开始,截至2021年5月,苏州市吴江区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35件,涉及债权金额近4亿元。[10]。再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审结的梁某案,等等这些司法实践都将是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探路灯。法律法规等规定方面除了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还有2019年浙江台州中院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江苏吴江区法院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等等。
三、结语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我国民众来说是一项非常陌生的制度,部分学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也对其持怀疑态度,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该项法律需要配备的人员和制度条件、还会引发信贷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该项法律正是暴露出了相关机构在处理资产等工作中存在的弊病,需要现实逼着他们去解决现已存在的问题,以及寻找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制度和方案。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与运行遇到阻碍是难免的,但是可以通过审慎立法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成为解决个人破产等问题的良法。
参考文献
[1]浙江高院 |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含典型案例).
[2]央视详解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聚焦深圳法治先行示范.澎湃号
[3]王世奇.“执行难”问题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09):48-49.
[4]李克强.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中国政府网.2021.6.2
[5]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建构为中心[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30-131
[6]杨廷华,姜平.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32(03):61-63+70.
[7]张阳.个人破产何以可能:溯源、证立与展望[J].税务与经济,2019(04):1-10.
[8]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探索 郑双双;杜仲霞-《梧州学院学报》-2021
[9]孙飞. “十四五”:四方面着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N]. 中国经济时报,2021-03-25(004).
[10]我院在全省会议上交流个人债务清理经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网.2021-06-07.
说明:
1.浙江高院 |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含典型案例)网址:sohu.com
2.央视详解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聚焦深圳法治先行示范.澎湃号.网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393173
3.李克强.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中国政府网.网址:www.gov.cn
4.我院在全省会议上交流个人债务清理经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网.2021-06-07.网址:http://wjs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82341.shtml
作者简介:韩梅(1995.03-),女,汉,陕西宝鸡人,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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