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发布时间:22-06-21 点击次数:112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市场运行的主体,越来越多的学者在遵循国情的基础上已经开始了关于建设个人破产制度的有益探索。但在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依然困难重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破产法只有解决公司企业法人的破产重组程序,在面临破产面前个人远比企业更加需要制度的保护,在破产不幸降临时解决个人如何度过困境维持基本的生活更加迫切。当前,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都在呼唤着新制度的诞生。因此,顺应时势、结合国情建立相应的个人破产制度,让债权得到平等的清偿,并维护市场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稳定;社会和谐 
 
    关于是否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长期的理论争议使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停滞不前。我国虽然尚未出台个人破产法,但已有多个省市开始了关于构建个人破产法的有益探索。经济的发展与相关法律的完善二者是不可偏废、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庞大的经济法律体系中破产法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机制和手段,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除此以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的日渐密切,建立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使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国际接轨也显得迫在眉睫。
 
第一章 个人破产概述
   第一节 个人破产定义
   世界范围内关于个人破产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目前就我国而言,关于个人破产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两种学说,即“自然人”说和“无限责任”主体说。“个人”作为破产制度的主体,如何对其进行解释成为了这个制度争议的焦点,现存两个主流观点: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中的自然人就是破产法中的个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差别;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与民法定义中的自然人是截然不同的。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巨大差异也决定了个人破产制度所覆盖的主体范围的大小。从其发展的历史来看,因为早期并不存在“法人”概念,所以破产法最初是为个人破产而设计的。但是如果将“个人”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则存在诸多的不妥之处。从立法精神上来讲,“法人”是作为“自然人”的相对概念而产生的,如果简单地将个人等同于自然人则在无形中缩小了个人破产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如果将经济生活中所有需要承担无限经济责任的实体都纳入到破产法的规制范围内,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这是将经济实体与个人混为一谈,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理解发生矛盾,将个人等同于个人合伙组织或是个人独资企业,这显然是与常理所违背的。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基本内容
1.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法院用来判断债务人能否申请破产的界限,因此也被称为破产边界。作为该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定义,破产原因是破产个人向法院申请受理其破产,并由此触发破产程序的前提。各国对此的规定各有不同,就目前而言主要存在概括原则和列举原则。我国在企业破产法中也对该概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主要是就企业而言,即当企业面临入不敷出、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启动破产程序。一些不成文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列举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对各种破产的原因进行列举,当破产对象符合所列举的某个原因时就认定他具有资格。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概括原则,他们对于破产的原因并不逐一详细地列举,而是用总结概括的方式对破产原因进行抽象性的总结。而概括法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
2.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自由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免受执行的那部分财产。关于自由财产,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其范围和总量的界定是争议的焦点。自由财产的界定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基本生活又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对此有些学者认为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区分自由财产范围的关键,也有学者认为对其界定要考虑社会保障政策也要从人道主义出发。毕竟,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保障破产的债务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3. 破产免责
   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法律规定中特有的规定,其范围仅限于自由人,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对自然人进行人权保护,体现对自然人人格的尊重,企业法人因其本身的特性并不适用于这一特殊的规定。破产免责在各国破产制度的立法上有着许可免责主义和当然免责主义两种方式,目前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是许可主义。在这种模式下,破产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满足条件的债务人可对其剩余部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能有效地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也有利于对其监督。
4. 失权复权制度
   随着人权在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破产制度的初衷也由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逐渐向对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倾斜。当今社会,人们虽然不再认为破产人有罪过,但也依旧会剥夺债务人的诸多权利,这就是法律概念上的失权。破产法中的失权一般是广义的概念,它除了有着惩戒债务人的作用还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复权是破产制度中失权的相对概念,失去和复权的规制主体是一致的,在债务人满足时间限制或是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时,法律就将其固有的某些权利归还,这就是复权概念的本质。失权与复权相当于这一破产程序中的开始与结束,复权是失权的结果更是债务人的希望。如今债务人虽然普遍被认为无罪,但这并不代表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失权制度存在的意义。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倘若债务人偿还了所有债务自然就具有复权的资格;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进行了强制和解并在经过了法定的失权期间后依旧不具有清偿能力,法律也将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其一定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给善良但不幸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第二章 构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最高院出台的一系列弥补债权人利益保障缺失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内容过于简单从而导致执行不力的局限性,这也反映出现有替代性措施的不足,无法提供妥善的处理方式。再者,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商业活动的重要性,致使相关破产措施长期缺位。改革开放后,虽逐步建立起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破产制度,但依旧将自然人排除在规制的范围以外。
 
第一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随着我国个人创业形势的强劲,自然人在商事领域也日渐活跃,因而个人破产的情况也就愈演愈烈,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导致自然人在面临破产的时候不能像企业那样借助破产程序进行财产清算从而顺利地退出市场。这一局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然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本质上来讲在市场经济中自然人与企业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承担相同的义务,这样的区别明显背离了平等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破产规范应该以保障公平为目的。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自然人和公司法的平等法律地位也是不言而喻的。只有把自然人也平等地纳入到破产法的服务范围内,才能真正地解决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2.构建现代破产制度的需要
    就世界范围内而言,自然人破产制度对其初期的商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个人破产制度,这才促进了西方早期经济上的发展与繁荣。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这方面的缺位,导致了自然人在无法清偿其负债时,缺少相应的解决程序,从而又带来了执行困难的问题。西方大多数国家是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先于企业破产,足见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视。在我国港台地区也执行个人破产制度。面临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我国的破产制度也要尽快地与国际接轨,从而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更好地助力经济发展。没有与国际接轨的配套措施,我国的个人将在无法清偿相关国际债务时面临无法破产的窘境。 
3.解决执行难的困境
经济蓬勃发展伴随着愈演愈烈的经济矛盾,致使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造成现如今执行难的困境。在众多执行不能的案件中,企业法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寻找出路而自然人则面临着无路可走的困境,这使得各级法院无法执行的案件如同滚雪球一般越积越多,进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地处理这一现象,具体而言就是法院根据平等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得到公平、合理的救济。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保护债权人应得的财产利益,赋予法院强制执行权,既能保证债务平等有序的收回,同时也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赋予其免除债务的权利。除此以外,为了避免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债,要加强对申请资格的筛选,同时要对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流程进行全面的清算,根据债权人破产失权期的经历综合考量,继而判断其是否具有申请破产的资格。
4.保障信贷消费市场
不断膨胀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致使很大一批的人,尤其是新一代的年轻人深陷负债的泥潭无法脱身,大量的债务危机随着产生。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新型消费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自然人透支信用卡,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与此相伴相生的还有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失业与投资失败已经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而且现如今信用卡消费已然成为主流消费模式之一。一方面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消费信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推出各种眼花缭乱的政策刺激贷款,从而来获取更多的利润。大部分消费者面对这些诱惑时会失去理智,在不具备确切的还款能力时就一味地超前消费,致使个人破产的情况频发。在大陆法系国家,申请破产是债务人在走投无路时可以选择的解决路径,从而有效解决债务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如若缺少这一有效机制,银行极有可能会采用例如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追偿,抑或是使用暴力等极端手段。一旦这种行为形成风气,将会对生活带来难以预料的不良影响。因此,在个人消费信贷蔚然成风的新时代,急需探寻解决金融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结的有效办法。 
5.转变破产观念的需要
 “老赖”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已经耳熟能详,数据显示,我国仅2019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就高达五百多万,法院为对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实施惩戒,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很多人质疑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护身符,为此法院设立了严格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只有满足破产条件,确系诚信经营,无欺诈、挥霍消费、恶意避债等行为的债务人才会被纳入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范围。但随之而来的如何甄别 “老赖”又成了一大难题,执行程序中诸多限制措施都很难起到预期的效果,恶意隐匿财产的行为屡禁不止。但我国对于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却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在很多人看来转移财产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远比申请破产小得多。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1. 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提议以来,就始终面临着这一制度将会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用来逃避责任的质疑。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日趋完善,这个问题其实已经不复存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征信问题日益凸显,信用监督越发棘手,国家顺应时势,建立了新型个人金融业务。个人信用监督行业已然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各类民间信用行为也得到了统一,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基本实现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全面覆盖。与此同时,随着诚信社会的建立以及各类政策的出台和政府的大力宣传,诚实信用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这对经济起到良性的促进作用。虽然不得不承认我国征信系统就目前而言仍有不足之处,但这绝不是置缓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发展的理由。个人信用体制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应当共同发展、不可偏废。
2.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是各个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结果,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人权出发,保护善良而诚实的债务人。普通百姓需要国家借助社会保障措施,使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和物质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保障自然人破产后的生活。如今我国三大社会保险基金年收入合计高达五万亿元,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在社保基金方面的保障已经相对充足且增长势头强劲,已经足以对自然人破产后的生活起到保障作用。
 
第三章  结束语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立足于基本国情并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建立一套符合实际且能够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并与国际接轨的完整的破产体系。这既需要协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法文化环境的相互配合。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虽受其他相关制度的影响,但并不取决于其他配套措施的发展,各项措施之间应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基于此,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殷慧芬.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J].法律适用,2019(11)
[2]宋云博.法制多元性视阈下考察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J].政法论丛,2017(4).
[3]蒋贤锋.个人破产立法调整的效果:美国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
 
   基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 基金全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调查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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