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2-06-21 点击次数:112
 要:互联网技术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并广泛运用,网络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方便的同时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尤其在当今社会,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但网络却为个人隐私的泄露、侵犯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网络侵犯个人隐私不仅仅是对其人格权的侵害更有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国家应该通过完善法律、加强行业自律来更好地规制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大数据环境下隐私及隐私权的相关概念
(一)隐私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人们不愿让他人知晓或他人不方便知道的私人信息。隐私的概念是个人的,其价值在于具有独立自主性,并能对抗外界的干扰。
(二)隐私权
根据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可知“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我国对隐私权的理解主要有三种。第一,指公民个人的私密生活中,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秘密的、个人自主决定的生活内容,是一种不被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第二,隐私权是自然人独有的,其他法人组织均不具有隐私权。第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具有不受非法侵扰和不被他人非法知悉、获取、利用、公开等特性。
二、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的特征
(一)范围更加复杂多样
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其保护范围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各种各样的网络数据资料都可能成为保护对象,使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扩大,变得多样化。这些保护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平台购物信息、网上银行密码、聊天软件中的聊天记录、软件提供的位置信息等等。
(二)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在网络环境下,不法分子侵犯个人隐私不单是为了窥探他人隐私来满足好奇心,更多的是为了攫取利益。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数据呈爆炸式增长[2]。在这些庞杂的数据资料中,不少数据符合“大数据”的属性。只要将其利用得当,这些数据将和土地、资源、技术一样,为人类的经济和生活创造宝贵的财富[3]。而个人数据由于可以直接体现用户的喜好,反映出市场的需求,其营运价值将与日俱增。许多经营者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获得利益,所以,我们刚在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就有许多装修公司不断打电话;刚购买了车,就有各种保险公司打电话推荐相关险种;一次网上商品的浏览之后,下次打开就有很多同类相似产品的推荐,目不暇接。所以说,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已经变为一种无形的财产,使隐私权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三、大数据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一)隐私权客体难以确定
1.隐私权的客体通俗来说就是个人的隐私。在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之下,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客体也越来越难以界定,不再停留在以前人们理解的私密部位被暴露的羞耻上。大数据时代引起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个人信息,隐私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大数据技术使以往的一些非敏感数据变成了敏感数据,使敏感数据的范围不断扩大。不得不说大数据时代下,一些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人数据的泄露可谓作出了“重大贡献”。大数据使得更多的非结构化数据及细小的数据也变得可收集、可分析、可应用。同时,也扩大了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私泄露风险的个人数据范围。在以前一些信息并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被当作隐私加以保护,如浏览网页产生的痕迹,个人的姓名等信息。而在这个大数据时代,当这些信息被收集、整合就完全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所有的信息都会随之被挖掘、暴露,我们就会感觉到自己的隐私被侵犯。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范围就这样扩大起来了。
2.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不仅仅停留在人格方面,大数据还对其赋予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大数据有产品在线、服务在线、协作在线、资源共享等特点,加上信息的开放性、易收集性,使得个人信息受到很多商家的青睐并给他们带来了商机。商家可以利用收集的数据分析对方的诉求,利用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寻求商机。这就是其经济价值的所在。
(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新颖
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与此同时,其也为人们带来了很多困扰,尤其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很多隐私生活都暴露在人们面前。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都会造成对公民隐私的侵害。如对公民隐私的非法采集和非常规采集,主要有窃听、偷拍、监视。经常有报道称某某酒店发现针孔摄像头……让人不禁毛骨悚然,出行没有安全感总是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时常见到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邻居的出入带来影响,认为造成对其隐私的侵犯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三)隐私权保护难度增加
大数据技术使个人交易环节变得更加清晰可查,个人的数据交易变得频繁。根据数据处理深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初级交易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等。初级市场主要进行数据的粗加工,即基础加工,后者则主要是进行深入加工,以满足数据需求方的要求,如精准营销策略。交易环节的增加一方面加大隐私保护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隐私泄露的溯源追究和管理难度增大。
大数据技术使交易主体增加。互联网的便捷,使得网民不断下载多种APP,各种APP 也由此应运而生。这使得网民的网络活动频繁、范围更广,这也为大数据的采集提供了方便,但同时也加大了隐私保护的难度。
大数据使交易类型增加。大数据不再是以前的形式固定的标准化数据,更多的是非固定化数据,如网民网页的浏览记录、各种购物平台的购物记录、论坛上发表的评论等等,都会产生大量非固定式的数据。这些数据的处理更加复杂,加大了隐私保护的难度,因此以往的保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隐私保护的需要。
(四)侵害隐私权的危害程度更深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泄露时,其扩散速度之快、时间跨度之大是传统侵犯隐私权的途径难以想象的。
     扩散速度快主要是指发生隐私泄露事件到制止泄露的信息被传播这期间,被泄露的隐私信息可能已经传遍整个网络,被下载、转发无数次,无法达到彻底清除的目的。时间跨度大是指大数据有超强的“记忆力”,很难遗忘,有些个人信息数据被大数据永久地记忆,任何人任何时间都可以自由地获取,这使得被泄露隐私的个人面临较大的潜在危险。
四、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一)立法规范方面的不足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在这种环境下我们更要坚持法治引领保障,构建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宪法作为母法没有提及隐私权的问题,仅仅是通过对人格权和人格权的保护来对隐私进行间接的保护,对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问题更是没有涉及。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并不少,但是规定的内容较分散,法律法规的层级偏低,之前的《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均未提及隐私权,隐私权仅仅是被放在名誉权中予以保护。一些司法解释也对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更不要谈及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了。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虽然出台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相关规范,但是仍有许多不足。这些规范大多用概括性的语言笼统地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也未规定个人的权利救济有哪些,这样一来,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业自律存在问题
互联网中的每个平台作为网络生态圈的主导者,不仅带动了新产业发展,而且创设了新商业规则,应承担起网络空间治理的社会责任。平台为商家的经营提供了方便,也因技术、管理等缺陷造成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层出不穷。虽然我国也有一些行业自律公约,但这些公约仅仅从道德层面对网络商家进行约束,并没有实质上的强制力。这些公约中大多没有提及惩罚措施,这就不能对那些不守公约的网络服务商起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很明显这种仅仅靠网络商的良心来约束侵权行为的做法很难对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起到保护作用,更别说在隐私权受到侵犯后能得到救济。
五、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一)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立法本身就具有滞后性,这就导致法律对隐私和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缺陷。宪法作为母法,在今后的修宪工作中也应当将隐私权写入宪法,今后立法就可以做到有立法依据。除了在宪法中予以保护外还需在其他部门法中针对传统社会和网络社会作出相关规定。在制定部门法时应当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保护范围,明确侵权责任。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应当将侵犯公民隐私权犯罪列为犯罪类型,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内容。这样可以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将侵害隐私权犯罪独立成章,具体规定侵犯隐私权犯罪的刑罚方式。仅仅靠部门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具有片面性,其保护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只有建立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使得公民隐私权得到有力保护。
(二)加强行业自律、采取惩罚性措施
我国不宜采用单纯的立法保护模式。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更新,由于其网络技术发展速度之快,随时会出现新的问题,未能及时更新的法律必然不能约束新的侵权方式。因此必须还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弥补法律之不足,同时加大行业自律的惩罚性措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设立第三方网络隐私认证评估机构。该机构可以对那些网络上发布的涉及隐私的网站进行隐私认证,进行管理分类便于消费者区分哪些是遵守行为规则的网站,也有利于网络服务商主动展示自己遵守网络规则的情况。遵守规则越好的网站,说明其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表现突出,长此以往将会有更多地消费者选择他们。用这样的行业指引来鼓励更多地保护个人隐私,并采用自律的隐私保护政策。
(三)设立个人数据隐私泄露举报机制
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进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监督工作之中。为保障公众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激励公众的积极参与性。可以设立个人数据泄露举报机制。对一些网络平台侵害、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给予公民个人向专门机构举报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由专门的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建立专门的受理机构,由其承担筛选核实举报信息,然后移交有关部门的职能。这样既能广泛征集举报信息又可以预防滥举报的行为,提高举报效率,节约举报成本。利用新媒体接受举报,运用当前流行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完善举报信息接受途径,提高举报信息处理效率。
六、结语
隐私权是一个不断成长的权利,尤其在大数据环境下对其赋予了更多的形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其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网络带给人们的困扰。设立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也迎来了更大的挑战与风险。目前我国对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存在立法规定不完善、没有体系化、行业自律意识不高、举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科技时代各种新颖的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使得完善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体系的需求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为保护隐私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才能让侵犯隐私权的惩罚有法可依,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04:70.
[2]Jeff Kelly.解析大数据市场格局[J].果苹译.通信世界,2012.(05): 34-35.
[3]王忠.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规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26,128.
 

联系电话:029-81130634

投稿邮箱:qinzhibjb@126.com qinzhibjb@163.com

Copyright © 2021-2022 秦智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