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2-06-20 点击次数:60
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与法律的融合。本文将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构建经济模型的方法对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在分析不同归责原则对侵权双方的影响后,根据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来证成无过错归责原则是环境侵权领域最适用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效率;激励
法律经济学就是根植于微观经济学理论,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应用到法学研究中的学科。利用经济学成熟的理论和方法能够为法学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从而为法律的制定、运行提供助力,使法律成为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手段。经济学在侵权责任方面的目标就是使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将那些由于未能防范而造成的伤害成本内部化,侵权法的经济本质就是通过责任的运用,将那些由于高交易成本造成的外部性内部化。[1]
 
1.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通过模型的构建来对不同的规则原则进行分析,下面先简单地构建一下侵权事故中的模型。如图一所示,横轴X表示对事故的预防水平,纵轴Y表示事故造成的金钱损失。P表示侵权事故发生的概率,一旦人们提高对事故发生的预防水平,事故发生的概率就会下降。所以P=P(X)表示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用A来表示侵权事故造成的金钱上的损害,那么A乘以P则是预期造成的金钱上的损失,预期损失的曲线图形如下图所示。用W表示预防水平提高或者降低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假设W是一个常数,每单位的预防成本W是不变的,WX就是过原点的向上倾斜的直线,表示在预防上花费的成本。
 
(图一:预期损害函数)
侵权事故的预期社会总成本是预防成本WX和预期伤害成本P(X)A相加所得到的曲线。社会总成本是一个U形曲线,这样的曲线必然会有一个最低点,横轴对应的最低点用X*表示,这一点表示:当人们将预防水平设置到X*点时,侵权事故的预期社会总成本最小,即预防的有效水平。用边际分析方法来分析X*的性质。以该点为基准,将预防水平每提高一个单位花费的成本是W,这就是边际成本,但是预防水平提高一个单位会将相应伤害的预期成本降低,也即产生了边际收益,减少的预期成本就是-P(X*)A,当W=-P(X*)A,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此时计算出的X的数值就是以最少的成本能取得的最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水平。
 
2.归责原则的效率分析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常见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与否和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关系,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2.1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双方的激励分析
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不仅与行为人的预防水平有关,也取决于行为人的活动水平。行为人的活动水平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频率。预防水平提高能减少侵权事故的发生,而活动水平降低则能减少侵权事故的发生。
2.1.1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预防水平的激励
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预防水平的激励。无过错责任原则表明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就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用D来表示预期赔偿,我们假设赔偿是完全赔偿,即A等于D。当受害人的预防水平为X时,受害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承担的净成本为:WX+P(X)A-P(X)D,因为A和D相等,所以最终的净成本就是WX。因为W是一个固定数值,预防水平X却是能由受害人来进行选择的,所以受害人会选择让预防水平X为0。以上分析证明当受害人知道他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就不会采取任何的预防措施来减少事故的发生。
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行为人预防水平的激励。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行为人是损害的最终承担者。当侵权行为人采取的预防水平是X时,侵权行为人承担的预期总成本为WX+P(X)A,因此为了最小化其承担的总成本,侵权行为人有动力采取最佳的预防水平使总成本最小化。这表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行为人能受到激励采取避免事故发生的最佳预防措施。
2.1.2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活动水平的激励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侵权事故造成的损失一般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因此对受害人的活动水平不会有激励作用。但对侵权行为人来说情况则不同,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论侵权事故的发生是出于活动水平高,还是出于没有达到应有的预防水平,最终成本都要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所以侵权行为人有动机采取最佳的活动水平和预防水平,使自己负担的总成本最小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行为人的活动水平产生激励,对受害人的活动水平没有任何激励作用。
2.2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双方的激励分析
对无责任原则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它仅对侵权行为人一方产生激励。但有的时候侵权事故并非是只靠单方采取预防措施就能有效避免,对于某些侵权事故来说双边预防才是最佳的预防方式。过错责任原则为双边预防提供了解决之道。
2.2.1过错责任原则对预防水平的激励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预防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预见或避免义务,这一义务的实现需要行为人满足法定的谨慎标准。满足了法定谨慎标准,侵权行为人就不需要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我们假定侵权行为人的预防水平为X~时就能满足谨慎标准的要求。我们假定X~= X*,就像图一中标示的,虚线为法定的谨慎标准,在虚线左侧的是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区域,在虚线右侧的则是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区域。
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行为人的激励。假设侵权行为人采取的预防水平小于法定的预防水平,此时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支付的总成本为WX1+P(X1)A。侵权行为人每增加一单位的预防水平,侵权发生的概率就会降低,预期伤害成本就会降低,理性的侵权行为人会将预防水平提高到X*,侵权行为人将不会承担责任,进而侵权行为人也就不再有提高预防水平的动机。这表明过错责任原则将为侵权行为人提供激励使其将预防水平控制在符合法定标准的预防水平上。
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激励。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责任,理性侵权行为人会使自己的行为达到符合法定标准的预防水平。侵权行为人的预防水平达到标准后,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此时受害人就会采取最佳的预防水平减少预期的事故成本。故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对侵权行为人采取最佳的预防水平产生激励,也对受害人产生激励。
2.2.2过错责任原则对活动水平的激励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侵权行为人的预防水平达到了法定的预防标准,不论选择什么样的活动水平,都不会加大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风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在达到法定预防标准后,侵权责任人往往会提高其活动水平。侵权行为人活动的频次增加将会增加侵权事故发生的概率。一旦侵权行为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将成为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受害人为了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就会采取可能范围内的最优的活动水平。
 
3.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证成
3.1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将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受害人,受害人要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环境侵权责任表现出的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不适应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科学性,难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加上侵权行为人往往从环境侵权行为中获得巨大的利益等原因。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能救济受到损害的环境和他人权益,也是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双边预防时更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应地也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来看环境侵权的发生更多的是侵权行为人的过度行为引起的,且侵权行为人更有能力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以将预防环境侵权发生的义务赋予侵权行为人将更有效率。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取决于预防水平也取决于活动水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制约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对预防环境侵权的发生是最优的选择。为了对受害人也产生一定程度的激励,就需要对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改进,从而使其能更有效率地预防环境侵权发生。
3.2我国适用比较过失抗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现实性
环境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使侵权行为人有选择最优的预防水平和活动水平的激励,既能实现法律上要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也能符合经济学上的效率目标。但是考虑到现实中,在一些环境侵权事故中受害人也有影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受害人明知某水域已经存在污染,却仍然在该水域进行水产养殖或者取用该水域的水,对此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也应根据其存在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比较过失抗辩的无过错责任是在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大前提下,给予侵权行为人以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进行抗辩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原则。
3.3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能降低司法成本
法律的运行需要成本,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司法成本产生的影响不同,这也是经济学研究分析的问题。环境侵权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极其复杂,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科学证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一方面不用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只需要确定侵权行为存在,另一方面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可能有因果关系就达到了证明效果,这大大减少了认定侵权责任的难度,减少了法院的司法成本。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遭批评的一点,过错原则中,证明过失是一个难题,通常要在事故发生后好多年才能证明是否存在过失。[2]与过错责任相比,无过错责任中不需要确定谨慎标准,这使得无过错责任的司法成本小于过错责任。司法界对最佳行为量作出的判断往往是无力的,这也是过失制度潜在的重大缺陷。[3]但是由于不需要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人的负担,所以可能导致诉讼数量的增多,使司法成本增加。考虑到环境侵权带来的损害巨大,所以要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激励受害人进行诉讼,尽早地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止发生更严重的灾难。
 
4.结语
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侵权行为人在预防侵权事故的发生上更有能力,由侵权行为人来进行预防是合理的。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侵权行为人为了最小化承担的成本有动机采取最佳的预防水平和活动水平,但考虑到受害人对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并非毫无影响,为了对受害人也进行一定的激励,因此我国在环境侵权责任中规定了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也就是比较过失抗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侵权尤其是大范围的环境侵权,无论是对环境要素本身还是对人类造成的伤害都是巨大的,因此需要最大程度上减少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2010:178.
[2][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M].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78.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227.
作者简介:滕欣欣(1991-),女,汉族,山东潍坊市人,硕士在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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