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所面临的法律现状与对策
发布时间:22-06-17 点击次数:164
[摘要]气候变化引起海平面上升,小岛屿国家开始面临海平面上升引起的挑战与威胁。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包括使用人工岛屿和结构来解决陆地逐渐被淹没的问题。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很少涉及人工岛屿的使用和地位问题,人工岛屿作为保护消失区域领土主权的一种手段,可能存在一些法律上执行的问题。目前缺乏一个关于其法律地位的综合和连贯的框架,阻碍了将其作为对付海平面上升对领土主权造成的问题的有效手段加以采用的进程。
[关键词]人工岛屿;海平面上升;领土主权
一、 海平面上升问题简介
随着地球升温的持续,全球海平面每年上升3至4毫米,而且预计未来几十年这一速度还将提高。事实上,海平面上升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有研究者指出,到2050年地球气候变化引发的海平面上升将至少造成3亿人无家可归。
预计低洼小岛屿国家的未来形势将十分严峻,而且这些国家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基础设施不完善,难以抵抗和承受海岸线侵蚀、人口栖息地消失等问题。已有报告显示,到21世纪末,一些地势低洼的小岛屿国家,诸如图瓦卢、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可能会由于海平面上升而被完全淹没[1]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思考面对海平面上升带来的威胁的应对之策。例如,为预防海平面上升淹没领土,马尔代夫开始思考在其他国家购买土地的可能性。同时,有关国家也在努力通过建设防护设施设备等手段增强该国现有岛屿的生存能力。其中一个例子是在首都马累的东北方向新建人工岛屿胡鲁马累(Hulhumalé)。马尔代夫建造人工岛胡鲁马累可作为减小气候变化对小岛屿国家的影响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对国家资格和海域的丧失方面[3]
目前,考虑到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十分有限,人工岛屿建设是否可以同时作为这两个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还不清楚。此种情况下需要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规定上述人工岛屿的领土地位,但是修改《公约》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二、 人工岛屿目前的法律地位
(一) 人工岛屿定义
1903年海牙会议讨论了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主要讨论公海上建立的人工岛屿是否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当时许多沿海国的意见未达成一致。在1956年通过的草案的条款中没有提到人工岛屿。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时,国家对于人工岛屿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最后大多都没有被采用[4]。目前,关于人工岛屿的国际法地位的相关规则可以在《公约》中找到。但是,其涉及人工岛屿的规则较少。且《公约》没有规定“人工岛屿”一词的具体含义。因此,定义人工岛屿的最佳方法是首先确定人工岛屿不是什么。 “岛屿”一词的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直到20世纪50年代,一些国家将岛屿定义为“地球表面的自然形成的部分,在退潮时突出海平面”,于是就有了“岛屿”这一说法。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与其他陆地领土一样享有同等地位,因此拥有同等海洋权利。《公约》第121 条第1款将岛屿定义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该定义有效地排除了一些其他的地物类型,其中包括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低潮高地。但也有学者指出“自然形成”的概念其实也不是很清晰,如果人工岛屿建设在岛屿上的话,如何区分该岛屿是否属于人工岛屿呢?
Soons给出了人工岛屿的定义:“人工岛屿是指人类将沙子、岩石和砾石等自然物质倾倒在海床上而形成的建筑物”,以及“设施结构是指位于海底并通过打入海底的桩或管固定在那里的结构,或通过自重固定在那里的混凝土结构”。
(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人工岛屿法律地位
《公约》在第60条第8款和第80条中表明,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也就是说,人工岛屿除500米的安全区域外,不会产生其他任何海洋区域。
在《公约》规定下,沿海国在其海域范围内可以建造人工岛屿。且沿海国或内陆国也被允许在公海上建造人工岛屿。对于在沿海国内水和领海建造的人工岛屿,国家可以行使主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拥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尽管沿海国对在这些地区建造的人工岛有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并不等同于主权。然而,国家不能对建立在公海的人工岛屿行使管辖权。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国家不能对公海行使主权[2]。建造人工岛屿的国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建造的人工岛屿,沿海国必须将其建造情况通知其他国家。且沿海国有义务通过法律,防止建造人工岛屿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三) 人工岛屿作为应对海平面上升的手段
人工岛屿在现实中通常是为了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或出于某种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建立的,或者有的人工岛屿是建立成度假岛屿的形式,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在海平面上升的影响下,脆弱的岛屿、干礁和低潮高地可能会被淹没甚至消失,小岛屿国家软保护措施如进行人工添附或岛礁建设,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海平面上升带来的负面后果。
但是,人为添附和人工岛屿在《公约》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人工设施被认定为人为添附的话,并不会改变原有海上地物的的法律地位。例如,位于领海12海里范围内的低潮高地仍然可以作为领海基点使用。而如果被认定为人工岛屿,其可以主张的海洋权益将大为减损。所以这两种保护措施都存在造成被保护岛屿被重新归类为海洋法中的人工岛屿的风险。一般来说,对自然形成的岛屿进行人工保护,并不能使一个岛屿变成《公约》意义上的人工岛屿。重要的是该岛屿需要始终符合《公约》第121条所规定的岛屿的条件。且一个自然形成的岛屿是否因为人工建设能变成一个人工岛屿,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然而,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人为保护,该岛屿就会消失,从而有理由认为该岛屿应被定性为人工岛屿。在这种情况下,将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将会剥夺该岛屿拥有的所有海洋区域。
而且,虽然人工保护海洋地貌和沿海地区似乎是防止领土和海洋权利丧失的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但这种人工防护和建设人工岛屿的费用高昂,对于众多易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小岛屿国家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早在1989年就提出了费用高昂的问题,告诫小岛屿国家尽量不要进行昂贵的大型海防项目,除非实在迫不得已。因此,对那些希望广泛使用人工防护或建设人工岛屿以保持基线和岛屿地位的国家来说,其实用性存在问题。
于是,一些国际法学者建议扩大《公约》,允许技术性设施从而替代小岛屿国家因海平面上升失去的领土,最终在法律框架内,允许该国维护本国的主权等权利。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际法委员会的审议就认识到了人工岛屿重要的实际意义。在海平面上升的背景下,人工岛屿有助于促进领土的开垦和保护,并可以作为人类居住的栖息地,以及作为主权的标志。
然而,《公约》限制了人工岛屿的作用。因此,一些学者倡导通过修改《公约》来提高人工岛屿在《公约》中的法律地位,以面对海平面上升带给他们的挑战和威胁。
三、 修改海洋法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防止权利滥用
如果要对《公约》进行修改,必须要对适用人工岛屿新规则的主体进行限制,否则会使国家因此得到的海洋权益超出其应有的范围,与《公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为了限制有权适用新规则的国家群体,沿海国可能必须客观地证明其迫在眉睫地受到海平面上升带来的淹没领土的威胁。如何设立一个客观的标准去判断可能是一个难题,有学者提出可能可以根据IPCC这样的专业科学机构做出的事实研究来判断,这样可以防止易受影响国家以外的国家滥用针对人工岛屿的新规则来扩大自己的海洋权益。例如,新加坡30年来一直在进行土地扩张,从而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其正常基线。这种做法被认为是权利滥用。
国家在建造人工岛屿时,应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匹配。同时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善意原则,国家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尽量做到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且不应危害公共利益。如建设人工岛屿时采取的工程往往比较庞大,如果不以合适的方式操作,可能会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因此国家应当考虑在建设人工岛屿前科学评估环境损害以及可操作性,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建设,避免给海域带来污染。另一方面,应考虑渔业资源等因素,不损害其他国家在其海域内的渔业资源。
 
(二)  人工岛屿建设海域问题
人工岛屿在不同的海域建设,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首先,若沿海国将人工岛屿建设在领海和内水,由于沿海国对其领海和内水享有主权,因此沿海国应当对包括在这些地区建造的人工岛屿享有主权。而如果人工岛屿在领海或群岛水域中建造,应当考虑人工岛屿的位置对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影响,使其不会影响其他国家在《公约》下的权利;且应当注意保护海洋环境。其次,如果人工岛屿建设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内,可能会引发海洋资源勘探开发的争议,对公海自由的限制等问题。目前大多数人工岛屿都是建设在领海或者内水以内,仍然处于国家的海洋管辖权范围之下。那如果人工岛屿建立在领海以外的区域,比如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该如何相应地处理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修改关于人工岛屿的海洋法的规则时,应当考虑上述因素,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易于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新规则。
四、 结语
气候变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而岛礁不断面临海水的侵蚀,使岛礁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甚至被淹没,失去领土。于是对海岸和岛礁采取防护措施是大多数沿海国的选择。根据上述讨论,在海平面上升背景下,不可能用人工岛屿或类似结构来保护所有受威胁的海岸,但在小岛屿国家不能接受失去领土主权的情况下,人工岛屿或许是一种解决方案。未来应扩展人工岛屿的作用,提高人工岛屿在海洋法上的法律地位,以应对海平面上升带来的影响。然而,也许最重大的挑战将是需要在国际社会之间达成共识,使人工岛屿进一步发挥作用。在制定国际法新规则时,可能会面临上述一些问题。
如何适当地修改当前的法律,使新规则更容易被各个国家接受的情况下,为受到海平面影响的国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出路,这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冯寿波. 海平面上升与国际海洋法:挑战及应对[J].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0, 5(1):13.
[2]孙超, 马明飞. 论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J]. 河北法学, 2019, 37(4):11.
[3]李景豹. 人工岛屿的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6(22):2.
[4]范健,梁泽宇. 人工岛屿国际法地位的历史嬗变[J].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9, (2) :16.
 
作者简介:姓名:陈海燕;性别:女;出生年月:1996年12月21日;民族:汉族;籍贯:四川达州人;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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