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2-06-17 点击次数:80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越来越方便、迅速,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挑战与威胁,不仅损害了个人利益,也危害了社会秩序。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和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比如在法律规制、行业自律、技术应用等多个领域发力,但是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刚刚颁行,还未得到普及;虽然在民法典提到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有些问题尚未明确,比如个人信息侵权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救济程序不完善等等。
关键字: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的基本形式

  本次调查首先做了一些准备工作,搜索了一些文献以及图书资料,通过大量阅读后,通过问卷星发表了相应的问卷,然后将问卷通过微信、qq ,让同学和老师还有家人帮忙填写。由于疫情的影响,本次调研主要采用线上的方式,通过网络来调研。其中,接受问卷调查的人员主要来源于青海以及山东地区。地区虽然只有山东和青海,但是内容比较全面,通过网络笔者也接触到了其他地区的调查对象。

(二)调研的结果分析

个人信息的种类丰富多样,但是,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也没有囊括所有,并且有些信息也不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确定。此次调查内容综合显示,大部分人认为家庭住址和个人生物信息,还有银行卡信息、家庭成员等人的身份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生物信息和家庭住址等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人们知道要作为隐私来保护,但是对于一些像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还有网购记录等等,人们却不以为然,随意将快递信息随意丢弃,不知道保护好个人信息,导致侵权案件的发生。如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很多APP、网页等注册时都需要用到个人手机号以及身份信息。这就要求我们在注册过程中要注意身边环境,不能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导致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个人信息对我们日常生活来说显得特别重要,我们可以从个人信息中得到其他更多的信息。但是,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概念的界定,二者存在区别。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隐私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信息或者处于个人敏感不欲为他人所知信息,隐私信息重在保护个人的秘密空间;而个人信息概念则侧重于‘识别’,即通过个人信息将个人‘认出来’。当然,也不排除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对象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如随意传播个人病历资料,既侵犯个人隐私权,也侵犯了个人信息权。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1]
 

(一)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个人信息的使用量已经非常宽泛,对个人隐私安全造成了极大地威胁。首先,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非法出售、倒卖行为非常多,导致我们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收到的营销性短信、邮件和诈骗电话也越来越多,严重地扰乱了我们的生活。除此之外,根据非法获得的用户特征设计的精准诈骗案件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徐玉玉案件”[2]。近几年,在公布的案件中,单单由公安机关侦破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高达数千起,抓获到的犯罪嫌疑人多达四千余人,查获非法收集的各种各样的公民个人信息3百亿余条。由此可见,个人信息的泄露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隐患。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定义,二者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在某些方面有些许差异。从定义上来看,“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并不是互不相干、互不涉及的。在法律层面,法律保护的范围极其宽泛,不仅仅包括隐私利益,所有满足条件的个人信息都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的客体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识别性”,而不是隐私信息[3]。所以,区分好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会给公众以及个人招致一些麻烦,会收到很多骚扰信息。个人信息泄露后,会被一些不法份子用来做非法的事情,会有诈骗广告和诈骗电话,破坏人们生活的安宁与平静,比如经常性地收到商场的打折广告。个人信息泄露也会威胁自身安全,个人信息、住址等敏感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导致犯罪事件,例如有些小偷会在非法获得信息后,先主动给受害人打电话,谎称是检察人员询问其是否在家,确认没人后再进行违法活动。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也为一些犯罪集团提供一些工具,让他们拿着这些信息去实施违法行为,比如打击报复、抢劫、绑架等刑事犯罪。

(二)个人财产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社会,很多活动我们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如网上订餐、订票出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网上炒股等等,出门只需一部手机即可,每个人的个人电子账户不断增多。然而网上进行的这些交易活动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漏洞就会使我们的信息产生泄露的危险,从而导致经济财产的流失。大多数软件都需要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所以对于财产信息的泄露存在一定的隐患。当我们从网上购物时,要时刻保持谨慎的心思,不要随意点开不安全的链接导致自己的资金流失。由于犯罪人获得的信息较为真实,所以被害人很容易就相信,从而相信犯罪人的说辞,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丧失生命。

(三)网络行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网络成瘾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这使得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多了一方面的要求。在网络上发生个人信息侵权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数量变化如此之大的原因如下:
  一、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大数据和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的使用已经十分普及,各种应用软件也迅速发展。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介质,是个人信息的存储载体,这个载体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这也使得我们个人信息的流失变得越来越容易,甚至受到非法侵害[4]。进几年来,我们可以看到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个人信息的传播速度也非常快。网络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生活的种种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我们存储在信息载体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也非常多,同时也与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也导致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发生得较为频繁。因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所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比较低,只需要网络和手机介质,稍微一动便可以获得;再加上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甚至没有;同时当前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导致被侵权人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难度较大。
二、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当个人信息遭受泄露或者其他侵权行为时,对我们来说很难界定主体。因为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侵权者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删除侵权痕迹,从而消除证据,也可以采用不同的身份、系统去非法搜集或侵害个人信息,这就导致在寻找侵权主体和搜集侵权证据时增加了难度。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用户会在不经意间就暴露个人信息,侵权者运用网络漏洞就可以很轻松地获得到用户的个人信息。

(四)个人基本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一些基础资料[5]。很多人认为个人的基本信息保护与社会关系保护的相关性不大。但是社会上的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社会关系网也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所以二者存在较多的关联。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而个人信息的泄露还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比如军人或者国家重要部门的公务人员来说,他们的信息以及他们所知道的一些信息被泄露的话,一旦被别有用心的情报机构获得,后果将不堪设想。除此之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是个人信息搜集越来越容易。不当使用搜集到的信息或者公开别人的私密信息,会导致对个人财产、精神上造成损失[6]

三、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增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普及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常识,对公众进行引导教育,从而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进而避免因轻信他人导致轻易将自己的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重要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7]。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一些小事做起,比如将快递信息撕毁再丢弃,不轻信诈骗电话,收到电话后先确认后再打款。除此之外,国家也应该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意识和警惕心理,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二)强力打击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了公民提高自身意识外,还要求公安等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公安等部门应严格打击违法犯罪,加大对泄露或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惩罚力度,加大对倒卖个人信息类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除此之外,对电信诈骗案件等行为要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始终把维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三)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

我们不仅要对发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严加处理,还要防患于未然,这就要求那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比如政府机构、网络监管部门、通讯行业等,要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登记制度,任何相关人员在查找、调用信息时,都要严格登记。要认真开展保护工作,从源头治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堵塞个人信息监管漏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对我们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大数据背景下,我们要加强个人对信息保护的意识,学会科学安全地运用大数据带来的方便,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避免倒卖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最后,也要求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加大惩罚力度。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更好地利用大时代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35(04):62-72.
[2]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38-59.
[3]孙昌兴,秦洁.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1):16-23+35.
[4]吴瑞香.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J].信息安全研究,2017,3(12):1097-1101.
[5]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法学论坛,2018,33(01):34-45.
[6]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2013,32(12):155-159+154.
[7]侯富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法律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36(06):106-110.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调查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58)
作者简介:孟文洁(1996-)女,汉族,籍贯:山东济南,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青海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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