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则的司法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2-06-17 点击次数:154
摘 要:大数据时代,浩如烟海的数据充斥着各行各业,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一方面,它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别样的享受和乐趣;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工智能、算法和应用平台也使得侵害更具隐蔽性、诉讼难度性更高。本文从实践中的裁判文书入手,通过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总结并梳理从2013年到2021年裁判文书中所反映的现实情况,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说明当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裁判要点和知情同意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
关键词:知情同意;司法实践;个人信息

 
一、知情同意原则的司法实践分析
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经济逐渐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的供给侧引领和创造新需求[]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经济的表现愈加亮眼。数字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例由2015年的18.2%提升到2021年的39.9%,同比提升2.4个百分点,而且产业协同化趋势逐渐加强,经济结构内部也正在不断深化改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呈增长趋势。笔者在对比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和北大法宝数据库之后,最终根据检索的难易程度和案件的数量选择了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根据本文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角度,依据北大法宝,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专题关键词,以“民事案由”为案件类别,以“个人信息”“侵权”“知情同意”为全文关键词进行检索,笔者查找到从2013年到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案件的数量为2511件。在这期间的前8年中,案件数量始终保持着增长的态势。但在2021年案件数量减少了原来的三分之一,呈断崖式下降趋势。这有可能与2021年国家多部法律的出台和相关APP的整治活动有关。
笔者在这些案件中,对比不同省份城市案件数量发现:北京、上海、广东省案件数量最高,位于第一梯队;江浙沪一带数量紧随其后,位于第二梯队;湖南和河南等中部省份紧追不舍,数量位于第三梯队;我国东北部和西南部城市案件数量较少,位于第四梯队。在法院审理的级别上,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维持在54.49%,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在38.07%,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在1.1%,专门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在6.6%。在判决结果上,二审改判率为47.6%,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在52.4%,案件结果在一二审之间有一定的变化。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灵活性和新颖性,并且给全国法官的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具体案由的分布上,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占20.3%左右,隐私权等人格权纠纷的案件占35.3%,有关知情同意权纠纷的案件占44.4%。
二、典型案例与法院评析
(一)淘宝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公司“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淘宝公司对淘宝用户浏览、使用的数据匿名化之后,不断对其整合、分析、汇总,来形成一些趋势图、价值图和榜单以供淘宝用户作为购买指南。美景公司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的用户电脑的技术服务的方式,组织帮助他人获取“购买指南”等相关数据信息。淘宝公司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数据产品的基础性材料均来源于用户网上浏览、交易等行为的痕迹信息。其痕迹信息不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属于非个人信息,依法执行“明示具有收集信息功能+用户同意”相对宽松的标准;具有识别特征的信息则比照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所规定的“限于必要范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规则+用户同意”[]规则予以严格规制。因此,美景公司使用相关数据时应当经过用户和淘宝公司的一致同意,否则构成侵权。淘宝公司的数据产品能带来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美景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案例是对衍生数据的所有权和财产权的充分确认,并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公布的情况下详细论证衍生数据再次使用所需遵循的“双重同意规则”,并提出了数据产品开发者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益,在数据的利用和权益的划分上具有典型意义。
(二)“抖音案”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纠纷
凌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抖音,发现在自己没用微信号登录过抖音的情况下,自己微信上的好友、同事和朋友出现在自己手机号绑定的抖音上。同时,凌某发现抖音的浏览器设置异常,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社交关系和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被泄露。因此凌某起诉抖音公司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涉案信息构成个人信息,其收集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遵循公开必要原则。至于姓名和手机号码,虽然读取手机通讯录时不可避免地会读取原告手机号,但读取和匹配行为不会构成对原告的打扰,不会损害原告利益,且有利于满足社交需求,但是要注意的是该合理使用要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本案中,被告收集匹配信息后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直至原告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被告的后台系统中,超过必要限度,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姓名和手机号码不属于私密信息,泄露这些信息没有打扰个人私生活的安宁,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地理位置和社交关系分析也如上述论述。因而综上,抖音公司的行为侵犯原告个人信息权益,但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此案例所涉及的手机应用是大众耳熟能详、比较热门且下载量很高的APP,它对我们的社交娱乐生活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把它涉及的司法裁判单独列出来作为典型案例的展示。在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分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其进行了严密的分析,限缩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说明了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在具体的裁判说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逻辑性。
三、知情同意的现实困境
(一)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区分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其在个人信息权益方面,并没有设置单独的权利形成“个人信息权”;在与隐私权相关的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总的而言,民法典采取的是隐私与个人信息交叉说。当私密信息受到侵害时,隐私权保护具有优先性。本文不讨论关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适用的问题,主要探讨在具体实践中一些个人信息如何被识别和划分为私密信息而非普通个人信息。
在上文的“抖音案”中,在划分信息时,法院采用场景判断的思维方式来具体分析,即主要考虑:是否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下“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标准,也就是一些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社会共识的私密信息;二是信息虽不具备共识,但是积累到一定数量也能够识别出特定的人,因此这类信息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也符合私密的标准。这种判断方式很灵活,符合国际趋势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但在一些裁判中,不同法院在应用场景模式判断个人信息划分的时候,可能会有不同的认知。一些信息在不同法官的主观判断下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相类似问题的司法实践确实存在,比较分散,并且每个案件都处于不同的生活背景下,很难借鉴或者参考。但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此问题具有多发性,是值得思考的。
因此,有必要在同类型案件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作出明确区分,分析两者的根本性质、法律效果和保护模式,并将这种区分作为案例展示到全国的法院中去,做到同类同判,边界清晰。
(二)缺乏典型案例的发布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21年8月份颁布,1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也是刚刚写入,实践时间不长。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以“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知情同意”为关键词搜索,得到的案件数量不多。对于2021年份的案件,笔者只在全国范围内检索到158份裁判文书,其中还混杂着与个人信息侵权无关的一些文书。在立法保护刚刚开始的阶段,全国的法官对于此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不足,常常在一些比较相似的案件上作出相反的判决或者不同的裁判说理,从而引发公众对于结果的质疑,也让司法实务届人士以后准备一些类似案件产生迷惑。从个人信息分类的角度上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区分模糊;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上看,在大致类似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有的原告提出了,有的没有提出,在数额上也是多少不一,法院对此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从经济损害赔偿的角度看,法院的衡量与原告的诉求相比也是差别很大,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
只有通过案例式的发布与指导,我国才能将抽象的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对今后这类案件的裁判作出指引,对全国的法官断案提供思路指导,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司法的裁判思维[]。典型案例的累加发布也将巩固相关规则的确立,助力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侵权者敲响警钟,为信息主体的维权指引方向。
(三)同意的无法拒绝
在阅读隐私政策之后,个人在作出同意与否的选择时,往往缺乏选择空间,基本处于无法选择的状态。数据时代使得数据成为重要的商业资源,许多互联网经营主体依赖数据的收集和开发利用等业务盈利。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企业无法割舍数据产业的经营效益,但不设置“同意按钮”又会触犯法律。因而,它利用着个人对一些网络服务无法割舍的需求。只有“同意”隐私政策,其才会提供相应服务,否则这些人就只能放弃该服务。于是,个人往往会即刻点击同意而不会研究隐私文本,同意规则基本空置。例如一些应聘类的APP,如果在注册过程中不点击同意下方的隐私协议,那么用户始终无法注册成功。因为用户的无法登录,该APP提供的招聘信息也就无法得知。
因此,有必要对这类APP开展整治行动,相关部门对于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的应用软件要进行下架处理,不允许“强制同意服务的”的存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来“威吓”相关企业以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四)隐私协议的内在悖论
隐私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简单易懂,不冗长复杂;进行充分告知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仔细告知,不遗漏每一个影响用户选择关键性的信息。只要充分告知就会导致协议的复杂化,否则平台就是没有尽到充分告知的责任,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但充分说明也会导致用户的费解,使其在不甚了解的领域花费过多的时间,影响用户体验,也容易招致其违法告知的投诉。因此这实际形成了一个逻辑死环。基于以上,用户越来越疲惫于审视相关协议,最后甚至自我放弃[]
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套有别于普通隐私政策的简化版隐私政策,与一般的隐私政策共同用于用户的查阅和思考。在具体内容方面,设置用户最关心的、个人信息最易泄露的环节以及与应用本身联系最密切最重要的规则;在排版体例方面,以三章为上限,每章最多三节,并以三级格式为限;在字数方面以3000字为限;在文字表述方面,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具体机制的运行方式,方便用户的理解。
 
 
 
 
 
参考文献:
[1]中国信息通信数据研究院.研究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EB/OL].https://new.qq.com/omn/20210427/20210427A006OA00.html,2021-04-27.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杭州中院发布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EB/OL].https://mp.weixin.qq.com/s/JnU5IuRC6hV1NLv74ltDVw,2020-05-08.
[3]第一财经.互联网法院宣判微信读书与抖音案,隐私权不同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EB/OL].https://www.sohu.com/a/410743898_114986?scm=1002.590044.0.2743-a9,2020-07-31.
[4] 陈峰,王利荣.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的功能检视与完善进路[J].广西社会科学,2021(08).
[5] 吕炳斌.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意”困境及其出路[J].法商研究,2021(02).
作者简介:孟一丹(1996—),女,汉,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学生,法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知情同意原则的司法实践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7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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