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状况的研究
发布时间:22-06-17 点击次数:119
 本文以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着手,通过对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分析,研究现阶段,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方式及计算方式。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内在价值——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有着积极作用,不只是惩戒了侵权人的环境破坏行为,更有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关键词环境侵权;权利救济;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该制度兼具惩罚功能、赔偿功能及威慑功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法律解释都包含了通过该制度规范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其中第1232条规定: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亦可发挥其多重价值。
我国实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环境侵权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环境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是指因环境侵权问题致使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人身损害通常分为三个程度:一是环境侵权导致受害人死亡,这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此时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第二种是环境侵权导致受害人身体器官无法正常运作,致使受害人重伤或是残疾,此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第三种是环境侵权扰乱了受害人良好、稳定、持续的精神状态,这会侵犯到他人的健康权[1]
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事件而使受害人的物质利益遭受损失。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受害人物质利益的直接损失,例如受害人因环境侵权造成的身体损伤及其产生的治疗费用;另一部分为环境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最典型的事例就是非法排污导致下游鱼塘被污染、鱼苗死亡及其带来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在这些领域内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来规范惩戒。这样就可以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促使企业在日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此外,高风险领域一般也是高收益行业。为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将环境侵权纯粹经济损失也计入财产损害更有利于遏制环境侵权行为[2]
(二)环境侵权造成的心理状态的损害
一旦环境侵权行为影响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长时间的噪音污染导致受害人焦虑、怨愤等,法院应当对侵权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而众所周知,心理健康上的损害形成后,会引起身体上的变化。在英美法律中,如果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一定程度的个人或人格侵权,受害者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诉讼并要求赔偿。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涉及环境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只支持对侵权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精神损害往往会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而不应被忽视。因此,环境侵权案件应当将精神损害囊括在内。
(三)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权益损害
环境权益的损害意味着公民的身体健康、安全状况,及美丽、舒适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里的“环境权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私人环境利益,即人人有权在舒适、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二是公共环境利益,体现在国家拥有的环境管理权上,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环保部门运用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控制和限制人类损害生态环境、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关系的一系列活动,以实现经济、环境的和谐共存和有序发展。因此,将环境权益损害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提高环境侵权人的违法交易成本,能够更有效地遏制环境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3]
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
为了更全面、合理地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模式和当前的实施现状,总结司法实践中是否确定赔偿金的案件情况,笔者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关键词,通过检索司法裁判文书,对符合本文研究主题的司法文书进行研究,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出来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对比,选取以下案例作为重点研究对象:
 
通过梳理表中的案例内容可以发现,目前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围绕环境修复费用展开。此种方式的赔偿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环境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范围主要以修复和预防为主的做法不谋而合。目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侵权人判决赔偿,我国法院对环境公益的救济最重视的也是对环境的修复。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进行计算
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目的就是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完全的补偿救济。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很难判断,为减轻实践操作的难度,在惩罚金额的判断时往往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量化环境侵权人破坏环境行为的恶劣程度。根据以上叙述,在进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时,可以先计算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然后以此额度为基数,参考侵权行为的其他要素乘以合理的倍数。我国司法实践也多采用这种计算方式判定赔偿金额,即“虚拟治理成本法”。在计算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学者A. Mitchell Polinsky 和Steven Shavell 总结出来的“(1-P)/p”公式。公式里面的P代表发现的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但由于此数值通常很难计算,很多国家都选择在法律中提前设定出一个固定的、相对合理的倍数。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多次采用此种方法进行计算,比如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损失的 1 倍的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1 倍损失金额的惩罚性赔款”以及《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等[4]
这种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基准的惩罚金计算方式不但可以方便快捷地计算出具体金额,大大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数可以避免对侵权行为人处罚不当的情况。以合理倍数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不但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补偿价值,还可以保证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做到理论基础上的统一。但该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缺点,“倍数”的确定容易随法官的自由裁量或轻或重,简单的倍数规定也难以跟随复杂多变的现实因素,而这些缺陷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更加突出。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影响
(一)降低了执法成本
执法效率的高低是影响违法者逃避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执法部门能够持续开展高严密、大范围的监督检查工作,将会更快地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的发生和进行。但是现实中的执法成本是很高的,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例如监控、侦查、逮捕、诉讼过程中都投入大量执法成本并不现实,加之也要考虑到法律资源的有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定更要做到执法收益与执法成本的平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会降低执法压力,在鼓励被侵权人积极维权的同时会降低执法成本。
(二)打破了原有经济链条
从现实生活来看,环境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虽然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危害,但不能否认的是其在生产发展的过程中也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破坏环境者在污染环境的同时可以获得一些经济效益,这也使得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有一些微妙。众所周知,社会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会损害一定的环境权益,国家和政府为保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甚至无意中会默许某些环境污染的行为,例如我国在90年代曾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得不做出有损环境利益的行为。而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污染的对立面,在遏制环境侵权的同时必然关系到一些企业的原本发展形式,并打破原本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通过司法手段从另一个角度规制环境侵权的行为,能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三)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威慑
该制度可以惩戒环境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进行威慑,其一旦违法就需要承担损坏环境带来的严重后果。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就需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金与收益的比值,也从侧面抑制了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5]。部分侵权主体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环境利益,实施任意处理工业污染物、滥伐林木、违规使用污染超标的生产设施等环境侵权行为,直接增加了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社会成本。设置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促使行为人对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权衡。从反面倒逼行为人因高昂的赔偿费用不敢实施环境侵权行为。这也会对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法制教育作用,进而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环境侵害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2000(04):112-122+206-207.
[4]黄秋艳. 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7.
[5]黄蕾. 环境法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J].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21,41(01):72-78.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名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状
况的研究,编号:04M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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