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现状调查研究
杨贵兴
青海民族大学
随着移动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优化及各种各样短视频软件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扩大了彼此文化交流的途径。短视频因其短小精炼的播放时长、丰富有趣的制作内容、疾如雷电的传播速度,迎合了人们碎片化的阅读习惯并满足其社交互动的需要。这种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流量和商业价值,为社会文化市场的繁荣带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短视频制作简便,因此大多情况下会涉及对他人作品的引用。加之短视频中对他人作品使用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性评价标准,故使得合理使用行为难以界定。有些人更是假借合理使用之名却行侵权之实,这种现象屡屡发生。也有一些短视频具有创意,对文化传播产生了促进作用,但因引用了他人作品而饱受侵权垢病。因此,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给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一、短视频中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现状
回顾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过程,从萌芽到各式各类短视频APP的爆发式增长,只用了短短几年时间。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1]。短视频的兴起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扩宽了大众之间的文化交流途径,同时大大激发了公众的创作热情,推动了社会文化市场的繁荣进步。但数量众多的短视频也充斥着对他人作品元素的搬运、改编、利用等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品人的著作权。
一个短视频的完成通常需要创作者选取素材或使用平台提供的素材来进行制作,在制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素材。加之如今短视频制作简单,基本上是傻瓜式一键完成,这样很容易造成对他人作品的搬运、改编、利用。基于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的利用程度和自身的创造性成分,当前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的使用现状,主要集中于下几种类型:
1、“搬运类”短视频,指短视频创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搬运”到自己短视频中的作品,观众观看时能够联想起原作品。例如,网红Papi酱旗下papitube的签约博主“Bigger研究所”上传的短视频中使用的《walkingby the sidebike》配乐没有获得授权,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
2、“剪辑类”短视频,指短视频创作者直接利用剪辑技术将影视作品或者音乐作品进行组合而形成的新作品。与原作品相比,该类短视频表现出高度简洁的特点,它可以将时长几个小时的电影浓缩到几分钟的短视频中。例如,《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许多短视频用户经常将他人影视作品经过剪辑后发布到自己的短视频中[3]
3、“加工类”短视频,指短视频创作者在其短视频中既使用他人的原作品,同时又进行小改动,表现出用户二次创作成分的作品。该种类型的作品多以剧情讲解、滑稽模仿等“混剪”形式呈现。与第二种类型不同的是,该类短视频是通过将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原作品的片段进行剪辑,并选取其核心情节配以解说或评论的方式而成的短视频。例如2006年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以电影《无极》为故事蓝本,利用了视频剪辑技术,再融合其他原作品而形成的。现在各大短视频平台“加工类”短视频数量依旧不断增长,《谷阿莫×分钟看完××电影》案又对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使用行为的合理性激起了广泛争论。
二、著作权法对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短视频时代的来临,给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带来了新的环境变化。“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传统认定标准,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最大。新《著作权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内容纳入其中,表明了我国对“三步检验法”的认可。虽然新法的修订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带来了一定的认定标准,但是随着当今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发生了微妙的转变,从原本实实在在的物质变成了虚拟的网络数据。同时著作权的保护重心也发生了偏移,从以前的产品数量变为服务流量。据此,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认定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其一,当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较为封闭式,其例举的情形难以应对短视频创作者不断发展产生新作品或创新使用方式的情形;其二,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标准难以判断,短视频由于时长较短且制作过程中利用的多样化素材导致很难判断何种情况下的引用属于适当引用;其三,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单单以法律为依据而欠缺对相关因素的考量。由于短视频创作的特殊性,判断其是否是合理使用还需要考量市场影响与市场价值等多方面因素。
日新月异的短视频行业发展使得现行的著作权法无法涵盖新兴科技催生的纷繁复杂的新事物,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官在面对侵权人的“合理使用”抗辩时也会束手无策,进退两难,且长此以往,一些本质上可能为合理使用的行为会因为现行著作权法的滞后性而被遏制,这将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知识的创新,阻碍短视频产业的发展。
三、短视频者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正如前文所探讨那样,短视频创作对原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的界限已变得模棱两可。要想让短视频行业环境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为解决当前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时出现的困境,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我国旧《著作权法》第22条封闭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新《著作权法》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第十三条这一兜底条款。这一法律条文的增设,一方面是为了给未来著作权法新情况的解决留下适用空间,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对原有封闭合理使用法定情形可能脱离实践中一些合理使用需求的回应。尽管最新《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情形增设兜底条款,给了法官一定的审判启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并且存在滞后性。笔者认为,“其他情形”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目的,可能导致各方利益失衡。“其他情形”的存在可能导致作品使用者经常主张其短视频适用符合合理使用“其他情形”,这样就大大限缩原作品人的权利。更有甚者会导致判决的困境,因为条文中的“其他情形”是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解释与认定,而我国不允许法官造法,这样的矛盾容易造成司法混乱。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可以考虑增加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通过增设一般条款的方式来扩大合理使用情形的适用范围。这样有助于法官灵活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出现的新问题,增加法律的稳定性与实用性,更能平衡各方利益。
其次,从 “质” 和 “量” 上判断使用程度以判断短视频创作者是否对他人作品作出“适当引用”行为。短视频的素材来源往往十分繁多且复杂,也正是这样而受到观众喜爱。要认定短视频创作者是否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把握“适当引用”,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和具体化的司法解释。我国学者对此方面的判断比较赞同美国的“四要素说”,笔者也赞同该学说,因为“四要素说”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以及合理性,值得采用。“四要素说”不仅从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使用的“量”上,还从使用他人作品的“质”上入手对该作品的使用程度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方法非常适用于短视频的创作。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还可以参考美国“转换性使用”的核心内涵。在讨论短视频作品是否符合“适当引用”的标准时,应当吸收“转换性使用”精神,考虑引用的目的、状况和效果等因素。借鉴 “四要素说”和“转换性使用”,可以弥补“三步检验法”判断标准模糊、过于抽象的问题。
最后,考量短视频行业的潜在市场影响与市场价值。网红经济下的短视频作品带来的流量变现而产生的经济效益难以估量。但“加工类”等二次创作视频或多或少要引用他人的影视作品,无疑会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商品的价值。短视频创作者在其短视频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原作品的市场商品价值。对于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而言,其对他人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或市场价值的影响在于:给予那些想要迅速看完一部视听作品的观众一种快捷方式,对他人原作品产生了替代作用。例如,如果电影讲解类的短视频仅仅是阐述某部电影的情节,对观众只是起到简单了解剧情的作用,其转化性程度则不高。但该短视频很大程度上对原作品起到的替代作用,会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而有些讲解类短视频创作者通过富有创意的视频设计,恰当地引用部分原作品,虽然表面上看依旧是讲解介绍,但其实质上起到的是“引入”作用。这样的短视频不但不会损害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反而会激起观众的兴趣,进而使其自愿去看整部原作品,从而“引出”该原作品的卖点,对原作品起到宣传和推广的作用。这类型的短视频作品既没有影响到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发行,又没有损害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属于“合理使用”[4]的范畴。
四、结语
短视频行业在这短短几年中逐渐成熟并形成逐渐完善的行业产业链及各种各样的流量变现模式,在当下“共享经济”与“网红经济”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也不断涌现出来。因而,短视频创作者对他人作品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受到广泛争议。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而产生的重要机制。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推动短视频行业的创新和健康发展,平衡原作品人和使用者等之间的各方利益,以有效激励短视频创作者的热情,实现文化事业的欣欣向荣。
参考文献:
[1]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2/t20210203_71361.htm,2021-02-03.
[2]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
    [3]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EB/OL] .https://www.sohu.com/a/435421088_120054912,2020-11-30.
[4]李佳妮.论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以谷阿莫二次创作短视频为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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