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年人监护现状调查研究 ——以陕西省西安
发布时间:22-06-24 点击次数:172
摘 要: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分析失独老年人真正的监护需求,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使失独老年人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更有社会参与感,这不仅仅是民生问题,而且是国家社会治理中重要的一环。基于此,本文主要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R 社区失独老年人口情况、监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对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失独老年人;监护;西安市

一、调研基本情况
(一)调研选题原因
第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一直不断地加深。并且因为实行了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非常多,“失独家庭”则是独生子女家庭风险最大化的产物。现行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这一群体的客观需求。目前,许多家庭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失独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疾病的增加、老伴的去世产生了诸多问题给我国的养老体系和监护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完善现行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之一。
第二,失独老人监护制度的产生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失独家庭的数量日益増长,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失独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很严峻,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失独老年人才能够安享晚年。全社会共同关注失独老人的监护问题,有助于提髙失独老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人口老龄化给陕西省的现行制度和法律规范都带来了极大的考验。此次调研地选择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R 社区进行,因为未央区是陕西省省会西安市的中心城区之一,将其作为本次调研地是很具有代表意义的。
(二)调研目的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析在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即失独老人的真正需求,能够强化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更好地适用于失独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从而更加完善地保障失独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拥有美好的老年生活。
二、西安市未央区 R 社区老年人口情况
(一)人口老龄化情况
未央区是陕西省省会城市西安市的几个中心主城区之一,是西安市市委政府所在地,也是其政治和文化中心。根据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数据可知,截止到2020年11月1日,未央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比12.83%。根据笔者走访R社区居委会的数据可知,R社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为582人,占社区常住人口的 9.09%。其中 80 岁及以上人口为78人,占 60 岁及以上人口的 13.4%。R社区内的60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为85人,占社区常住人口的1.33%。随着年龄的增长,失独老年人身体机能不断下降,行动愈加不便。他们或患老年痴呆等病症而无法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也就无法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二)失独老年人经济情况
笔者采用访谈的方式对R社区内 60 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进行调研,然后进行了系统化的统计:在接受访谈的失独老人中,月收入在 500 元以下的失独老人占 25%,收入在501-1000 元的失独老人占 15%,收入1001-2000 元的失独老人占31%,收入在 2001-4000 元的失独老人占 25.2%,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失独老人仅占 3.8%。根据以上数据可知,大部分失独老年人的收入与支出是不平衡的。总的来说,R社区失独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退老金、行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和年轻时的储蓄。虽然也有相应的政府补贴,但这对于老年人的需求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三)失独老年人的被监护情况
在此次接受访谈调查的 80位失独老年人中,有 51% 的老人是与其配偶共同居住的。另外,大约有 17.8% 的失独老年人长期居住在养老机构,有14.3%的失独老人还要抚养年幼的孙子孙女,有16.9%的失独老人是独居状态。
接着,笔者走访了社区附近的养老机构,对这些养老机构的7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发现这些养老机构设计得十分人性化。但也有些较为便宜的养老机构条件一般,并且可能受养儿防老等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家庭或者失独老人选择到养老院养老的情况比较少,并且大部分居住在养老院的失独老人对监护人的选任并没有概念,觉得没有了子女后没有人会管自己了,对生活的热情减退了不少。
三、西安市未央区 R 社区失独老年人监护存在的问题
(一)失独老年人监护中精神照管的重要性问题
在过去多数情况下,社会以及政府对失独老年人的关爱更多的是单纯物质方面的关怀,而失独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需要的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关怀,要更加关注提升失独老年人精神品质的问题。其实,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也是从物质帮助和精神照管两个方面来阐释的。在与这些失独老人们的接触中,笔者发现,不少失独老年人虽然生活上衣食无忧,但精神上却很孤独。从访谈的记录来看,在物质生活水平和老年人健康水平普遍提高的当下,R社区的一些退休老人依然拥有充沛的精力,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通过细化和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解决对老年人缺乏精神照管的现实问题。
(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问题
从对R社区调研的整合结果来看,失独老人的数量也不在少数,失独老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备受关注。在对 R 社区走访调查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社区内许多独生子女家庭存在是一对夫妻同时要照顾四个或者八个老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老人一般都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更何况失独老人。失独老人们基本都是夫妻之间互相照料,一旦夫妻一方因病去世或者出现其他情况,留下的老人极大可能面临长期无人照料的问题。
(三)失独老年人监护主体选任困难
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和家族同财共居的方式,使得之前关于老年人的法律都是以家庭养老为基调的。虽然我国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现实中老年人的监护人一般局限于配偶、子女、近亲属和自愿监护的朋友,而日常现实生活中合格的一般只有子女。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不够完善。正常家庭结构下的老人,可能还会有子女进行赡养,正常生活足以维持,没有那么强烈的监护需求。但是那些唯一成年子女已经去世的失独失能者,在步入老年后失去日常生活能力,意识能力逐渐减退并需要监护时,却没有相应的监护人,只能处于无人监护的孤苦境地。专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体现对失独失能老人的特殊保护。虽然《民法典》明确了老年监护制度,但毕竟条文内容比较具有原则性且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制度内容,可操作性不强。这使得对失独失能老人的保护可能流于形式。 就像在R社区,失独老年人大部分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虽然《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由于老人对法律认识的不够,再加上法条规定得比较笼统,使得他们无法对监护主体作出有效的选择。
(四)医疗养老保险与社会福利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老人们的基本保障。笔者调查发现,R社区的本市退休老人在医疗养老保险与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但是对于那些具有农村户籍的老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本身存在的如覆盖面小、办理手续烦琐、报销额度低等问题,他们并不能享受到与城市老人同等的待遇[1]
四、完善我国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监护层次及内容
根据失独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会逐渐衰退的特点,国际上比较完备的监护制度都分为几种不同的监护层次。如日本的监护制度分为辅助、保佐和监护三种层次,每种层次的监护内容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当失独老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我决定的意愿比较强烈,多数失独老年人在衰老过程中只需要日常生活的辅助,而对自主意愿决定权的丧失有强烈的抵制。对此,我国可以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及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细化监护层次,满足不同的需求。这样不但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能发挥其剩余行为能力的价值,同时也能够减轻监护压力。
(二)政府加大帮扶力度,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完善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政府部门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扶持养老产业发展,提升失独老年人生活质量。比如,建设更多的老年大学,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使其得到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满足,获得社会认同感。其次,要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从细节之处入手,增强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完善意定监护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尴尬局面,是失独老年人可以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的重要支点。
(三)进一步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在现有监护制度中,监护与监护监督职责都属于监护人,监护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处于失衡状态的。监护人的权利非常大并且没有约束,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能力的被监护人,不能再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反馈,这种监护制度与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相矛盾的。因此,适度公权力的介入,能够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能够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利,并且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制止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保护被监护人行使剩余行为能力、自主意愿的真实表达权利。
笔者认为,在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有权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职责,但范围不宜过广,以免在实践中产生互相推诿的情况。在意定监护时,设置一定的监护人,比如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律师等,来监督监护人的行为,及时纠正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并对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违反监护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充分保障失独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
(四)完善医疗养老保险与社会福利制度
近几年,我国的老龄化程度在不断加剧,要想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完善医疗养老保险与社会福利制度是必经之路。首先,要解决医疗养老保险与社会福利覆盖面小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对失独老年人进行一次全面的统计与筛查,划分不同年龄段,争取做到保险福利全覆盖。其次,应当提高医疗养老保险的保险额度。在确保与国家经济基础相匹配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失独老年人医疗养老保险额度。再次,应该适当简化失独老年人办理相关保险的手续。
五、结语
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失独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养老思维和模式也日新月异,而健全的失独老年人监护制度是维护失独老年人权益的最大保障。《民法典》顺应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明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是重大的立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魏婷.关于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J].社会与公益,2020(2):95-97.
[2]陈淑娜.青岛市城市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5.
【项目基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失独老年人监护现状调查研究——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项目编号:04M2021112)
作者简介:苏芮(1994—),女,回族,陕西西安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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