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现状及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2-06-24 点击次数:109
摘要
噪声污染被称为看不见的杀手,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中,人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重。如生活垃圾、废弃物、汽车和工业污染物等,这些都是我们看得见的,还有看不见的无形杀手——“噪音”。城市噪声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如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甚至是电梯噪声等。噪声污染的防治已成为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与之相关的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但地方立法还不够完善,诸多现实问题没能得到解决。
关键词:城市噪声;噪声污染;立法现状
 
第一章 绪论
我国城市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得到了GDP的增长,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环境问题,而噪声污染较为突出。噪声污染在城市生活中较为明显,尤其是在居民生活区和建筑施工区。长期的噪声干扰会使人烦躁、反应迟钝、降低工作效率。同时,也可能会损害人的听力系统,危害到人的身心健康。
针对噪声污染的问题,我国社会各界一直在努力研究防治方法,目前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大多防治方法只停留在表面,如治理污染源,或安装隔音设备等。这虽然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效果,但却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的措施。根据各方面数据可知,在城市噪声中占比最大的是生活噪声,位于第二的是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紧随其后。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是没有针对性地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噪声产出比例相对较大的铁路、飞机场等领域的规定不够完善。除此之外,在城市中,一些建筑设备及非道路设施也是噪声源,而目前的法规并没有对这些领域作出相应的排放标准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由此产生的噪声污染的问题。同时,国家也没有对一些高噪声设备使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扰民现象频繁发生。
想要保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立法是首要任务,相关部门应及时根据不同的噪声污染类型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立法先行,能有效约束部分噪声污染源。而针对建筑施工不可避免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则需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管控。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建筑施工,部分工程为了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可能出现昼夜连续施工的情形,居民区不可避免地会被噪声影响,此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沟通工作。另外,噪声污染的防治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环保、工商等应积极配合工作,在交通、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面可以从城市规划布局入手,在机械设备、产品等噪声污染源方面也需要制定噪声排放标准。同时,执法部门也应该将各项法规落实,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最大限度上降低噪声污染对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及危害程度。
 
 
第二章 噪声污染的概念、来源及危害
2.1噪声污染的概念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说的噪声污染都是来源于人类的。从生理学的观点看,一切干扰到学习,生活,睡眠,工作等日常性需求的声音都能被称为噪声。当这样的噪声造成不良影响时,就会形成噪声污染。工业革命推动了科技的不断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大机械带来的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对人的影响不只是身体健康层面的,还有心理层面的。
从广义上讲,人们不需要的声音都可以被称为噪音。狭义上,噪音一般指杂乱无章的非周期性的声音,且会令人们不安或者产生危害。噪音的存在,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会加重人们的压力,降低工作效率,对听觉造成危害。噪声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方面都会有不良影响的,其产生也与多种因素有关。而环境法中的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坏境的声音。
2.2噪声污染的来源
交通噪声:主要是指我们平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如机动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作业时发出的声响。而超音速喷气式飞机在飞行时发出的声响,可能会使附近地面建筑物的墙壁开裂、玻璃破碎。可想而知噪声的杀伤力有多大。飞机场也是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我国大部分机场都建在离居民区较远的郊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噪声污染给居民日常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除此之外还有汽车噪声,一般发生在城市的交通干线处。汽车噪声主要是指发动机、冷却风扇、进气和排气系统运转时产生的噪声,车体振动、刹车时产生的噪声以及车轮滚动时轮胎与路面之间所形成的噪声。尽管汽车生产的工业技术已经达到先进水平,但仍无法完全避免汽车在使用时发出的或多或少的噪声。
工业噪声:主要是指工厂中大型机械作业时发出的声响。工业革命的进步带来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避免不了随之而来的负面危害。工厂机械作业的噪声会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睡眠,降低其工作效率。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是指城市内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建筑施工的噪声不可避免,这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生活、工作、学习和出行的一切都需要建筑施工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噪声是必然的。同时,一些大型机械也必然要用到建筑施工过程中,带来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这类的噪声种类广泛、来源众多,居民区内、学校周边、广场和商场周边、甚至电梯的运行都会产生一定的噪声。而生活中最常见也是被投诉最多的就是广场舞所带来的噪声。广场舞虽然是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一项活动,但是必须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进行,否则也会影响到人的工作、学习,造成噪声污染[1]
2.3噪声污染的危害性
首先,噪声污染会影响人类的视力和听力。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下,人的听觉器官会严重受损,如果环境没有办法等到改善,甚至会导致失聪。同时,听觉器官和视觉器官也是存在紧密联系的,当听觉器官受到损害时,视觉器官也会被波及,从而导致人的视力减弱。
 其次,噪声污染对人的心血管系统也有害,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高血压的发病风险。除此之外,噪声还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导致人情绪不稳定,易怒、易暴躁。长期在噪声污染严重的环境下工作,还容易导致神经衰弱,会出现头晕、耳鸣、记忆力衰退等症状,非常不利于当代人的生活和工作。
     除此之外,噪声的恶性刺激会严重影响到人的睡眠,更有甚者会出现恶心、呕吐、心跳加速等情况。导致人在学习和工作中无法集中注意力,从而延误学习和工作的进度。除了对人的危害,噪声污染还会干扰交通、通信等,当一个路口堵得水泄不通的时候,狂按喇叭的做法只会更加阻碍交通的畅行,但生活中时有此情形出现,形成恶性循环[2]
 
第三章 我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
3.1立法对声环境权利规定不明
想要有效进行噪声污染的防治,立法是首要的一个问题,但目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这一方面还不完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宪法》中也没有规定声环境权利。声环境权利是指人体能够享受到的舒适的声音环境并且不受干扰的权利。而噪声污染侵害的正是公众得以安静、闲适地享受声环境的权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由此可知,在提到声环境时,公民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具体表明公民享有声环境保护不被他人干扰的权利。根据法学的基础知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只规定了公民具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3]。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声环境权利,这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3.2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界定不清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和第3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主要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关于“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环境”是否指的是该法条中所提到的“生活环境”。二是如何将学习和工作的环境与生活环境区别开来?立法中必须明确这些概念,才能进一步说到噪声污染的防治。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噪声的概念存在于两个条件之下。其一是必须超过国家的排放噪声标准,其二是已经对人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根据我国现有的环境法理论,判断环境被污染的唯一根据就是环境质量的标准,如果排放的物质使环境质量下降了,那么该环境就受到了污染,而不问该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判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标准却是环境噪声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国外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4.1 国外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和我国一样,国外也同样面临着噪声污染。部分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是我国的几倍,相应的交通噪声的干扰以及由此体现的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待解决。但总体而言,部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理念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1.1 美国
美国于1968 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用于防治飞机噪声污染问题,具体由联邦航空航天局来操作实施。此外,美国国会于1972 年制定了《联邦噪声控制法》。该这部法典的主旨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噪声污染的干扰,从而维护人们安静、舒适的生活。这部法律也为美国的环保机构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作用,并作为一项国家法制政策固定下来。
此后,美国国家地方法律办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区噪声控制法规样本》,主要用于指导各州、地区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与此同时,美国《声音分贝率法》也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检测,并在监测后通过各种措施将环境噪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一规定起到了提前预防噪声污染的目的。除此之外,各个州也根据自己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噪声污染的防治条例及规章。
4.2.2德国
德国政府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立法从上个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了。德国政府于1965 制定了《建筑噪声法》,1968年制定了《噪声技术导则》,1971年制定了《飞机噪声法》,1974年制定了《联邦(噪声)辐照防治法》和许多相应配套实施的法律细则。德国政府还于1998年修订了《噪声技术导则》,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噪声污染限定的范围,并加入了新的环境噪声污染种类[4]
4.2 国外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4.2.1在立法中明确声环境权利
声环境权利对公民来说是一项重要权利。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更多人在追求舒适的生活环境。我们在履行不妨碍他人声环境的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拥有这项权利,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美国在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基于此,我国相关立法在研究讨论时,也应考虑将声环境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规定开来[5]
4.2.2清晰界定环境声污染的标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标准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并且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而在生活中,噪声过量排放对人学习和工作产生影响的情况数不胜数。如果根据现有立法的标准判断是否造成环境噪声污染,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更不要说是有效防治了。因此,环境噪声污染的标准修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修订时,不仅要考虑噪声对他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还要考察环境噪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并加以权衡。
第五章 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环境法中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城市噪声不仅仅会给居民带来精神上的影响,时间长了,更是身心的双重打击。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在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时也只能根据部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方案。再加上噪声污染有局部性和暂时性等特征,各地区也都在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完善。而在探寻正确的立法道路中,对国外一部分适应我国国情的立法方案可以适当借鉴,并将其不断完善,使其适应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提高实际操作性,有利于完善我国立法。
 
参考文献
[1]杨万新.浅析“广场舞”引发的噪声污染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4.
[2]曹家新.结构噪声中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监测[J].四川环境,2014.
[3]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J].现代法学,2013.
[4]田飞.主要发达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J].唯实,2012.
[5]朱月.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财经大学,2017.
【项目基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现状调查研究—以四川攀枝花为例”(项目编号:04M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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