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时令制度价值研究
发布时间:22-06-24 点击次数:88

摘 要:司法时令制度是指案件的审理以及刑罚的执行等司法活动受到时间、季节等的影响,只能在某季节或时令内审判或行刑,在某些季节或时令内不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秋冬行刑制度。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从产生到消亡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从先秦时期司法时令思想的萌芽,到西汉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学说,通过立法禁止春夏行刑,正式将其确立为司法制度,到唐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等。秋冬行刑制度从而得到进一步完善,宋代的务限法、明清时的“秋审”“热审”制度均是此制度的沿袭,可以说其影响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古代。这一制度一方面通过神化刑事刑罚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权威,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它不能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严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

关键词:司法时令制度;秋冬行刑;天人合一
一、司法时令制度概述
司法时令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刑以秋冬”的司法时令思想最早有确切文字记载是在春秋时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632年)中有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据考证,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思想经过逐步发展被正式确立下来成为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在西汉时期,而后至唐该制度得到了完善,并在五代以后得到了沿袭,最后在清末退出历史舞台。该制度影响之深远,值得我们考究[1]
(一)司法时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时令制度是指案件的审理以及刑罚的执行等司法活动受到时间、季节等的影响,只能在某季节或时令内审判或行刑,在某些季节或时令内不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我国存在许多司法时令制度,比如:秋冬行刑制度、务限法、热审、断屠月、断屠日等,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秋冬行刑制度。这些制度均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与时间、时令相结合的特性,形成了一套我国特有的司法时令制度。
我国司法时令制度最为典型的就是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具体的行刑时间,此制度几乎贯穿于整个古代司法理论与实践体系。总体上来说,可以行刑的季节有秋季和冬季。对于秋季和冬季,又有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审理死刑可以在立秋以后,但此时行刑被大多数朝代所禁止。一般真正执行死刑的时间大多都在秋分以后,有的朝代甚至在霜降以后才允许执行。冬季行刑的时间也有限制,有的朝代在冬至以后就不能执行死刑了,但大多数朝代都规定立春后不能执行死刑[2]
(二)司法时令制度理论的现实基础
秋冬行刑制度是我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理论与实践制度。它以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阴阳五行”思想和“天人感应”“天人合一”思想为核心,将自然界的运行规律与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并将其运用到法律领域,作为法律制度的依据,即把四季变换与刑罚执行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刑以秋冬”的司法制度。
其现实基础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状况。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活动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秋冬行刑制度对保障农业生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司法时令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古代司法时令制度思想萌芽于先秦时期,早在夏,商,西周时代,就已经出现了神权法思想,认为人间的一切都是上天的安排[3]。在汉代,秋冬行刑被确立为司法制度。西汉末,秋冬行刑的观念已经被绝大多数人接受和遵守,若是违反此项规定,就会给自己带来各种责难。其后至唐,该制度得到不断完善,而后得到沿袭。魏晋南北朝时期,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对那些犯了较轻罪行的人,不应该长时间关押,应当迅速结案。在唐代,若是违反司法时令制度,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清末该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4]
二、司法时令制度评析
(一)司法时令制度的价值分析
1. 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稳定性
古代中国是一个小农社会,国家重农抑商,以农业为主体。农业生产是周期较长的生产活动,因而农业社会最注重的就是农业的稳定。所以,对于古代中国来说,国家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生产的稳定。由于古代生产力和生产工具都比较落后,农业生产对天气和人力的依赖性很大。
秋冬行刑制度正体现着对农业生产的保护。一方面,秋冬行刑的思想基础是“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学说。基于这个思想,秋冬行刑符合着自然界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规律,有利于农业的生产活动。另一方面,秋冬行刑避免了司法活动对春夏农忙的干预,为农业生产保留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生产活动一般在春夏两季,如果在此时行刑,就会耗费大量的人力,不能保证农业活动顺利进行;如果在秋冬两季行刑,可以对许多囚犯进行劳动改造,让其在春夏两季去进行农耕活动。这不但不会影响农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反而会促进农业活动的发展。因此,在中国古代这种以农业为主的小农社会,秋冬行刑对农业活动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宋代务限法的出现正是出于对农业的保护,务限法规定农忙时节不得打民事官司,以此来保证农业生产活动的发展。
2.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古代社会,德主刑辅的思想影响深远。秋冬行刑制度正是受此思想影响,对于死刑的适用极为严格,这都体现着古人慎刑的思想。而司法时令制度使冤假错案有时间和空间得到纠正。大部分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于盲目追求结案率造成的。古代科技落后,很多侦察手段不能使用,因此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很难收集证据,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如果盲目追求结案率的话,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而秋冬行刑制度使得这些案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被纠正,避免了很多冤假错案。
(二)司法时令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1. 不能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
柳宗元对“司法时令说”持坚决批判态度。他明确区分了四时变化和人为赏罚,认为自然界的四季变换与司法活动毫无关联,人类的命运、国家的兴衰,均不受天的主宰。与其说要顺从天时,不如说要顺遂人意。柳宗元在亲眼目睹了囚犯在牢狱中的悲惨生活后指出行刑应当及时,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顺应天时。如果做好事的人不能及时得到奖励,也许就不会有人愿意主动去做好事;如果做坏事的人不能及时受到处罚,那么法律对他们就起不到震慑作用。司法时令制度以时令论刑罚,会使得做坏事的人以时令做抗辩。而不能及时惩治罪犯,就不能达到惩治犯罪的预期效果。
2.容易造成司法腐败现象,浪费司法资源
宋代要求人们不得在农忙时节打民事官司的务限法,以及秋冬行刑制度,都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而将案件全部集中在秋冬两季,浪费了春夏两季的司法资源,而且秋冬累积的大量案件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此外,在秋冬行刑制度中,刑罚权力一般集中在少数司法官手中。这样极易造成腐败现象,会助长某些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不良风气,而社会有效治理的难度也会因此加大。因此只有赏刑及时得当,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5]
三、司法时令制度对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启示
(一)立法应考虑社会现实基础
所有制度的产生和建立都不是偶然的,它一定在某种程度上顺应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秋冬行刑制度亦是如此。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在我国古代,农业对整个国家的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农民和农业的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秋冬行刑制度将刑罚的执行推迟到秋冬农闲时节,错开了农忙时节,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代,我们要建立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首先就是要科学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应考虑我们的国情、社会实际情况和民意,综合国情、社情和民情制定出有利于当代社会发展的法律,用法律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二)谨慎适用死刑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就无法再换回。秋冬行刑以及后来的热审制度都体现了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对于死刑犯暂且收监到秋冬季再做以判决,体现了统治者的慎刑思想。对于死刑,我们应借鉴古人的做法,谨慎适用死刑,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念贯彻到我们的司法活动中,凝聚百姓对国家、对政府的信任。这将有利于我们建立一个更加友好、更加和谐的国家以及社会[6]
(三)及时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宋代的务限法,以及明清时期的“农忙止讼”,都要求人们不得在农忙时节打有关婚姻、田地等的民事官司。因而,农民对判决不服想要上诉,会以过上诉期为由而被驳回。另外,我国的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案件应集中在秋冬两季去审判、执行。由于时间的限制,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柳宗元提出“赏罚务速”,不能以时令为借口而拖延积压。他曾提出,如果有人在秋冬做好事,而要等到春夏才庆赏,“则为善者必怠”;如果在春夏作恶的人,一定要等到秋冬方予刑罚,“则不善者必懈”。其结果就是“为善者怠,为不善者懈,是驱天下之人入于罪也”。赏罚不及时,就是法律得不到遵守的原因。因此我们在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提升司法效率。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力求早日结案,以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结语
   本文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我国的司法时令制度,针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价值与缺陷以及该制度对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进行了论述与分析。通过对本文的梳理,我们可以知道该制度背后的思想基础为“天人合一”,其社会基础为我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一方面,该制度对于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农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其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对司法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
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该制度的借鉴意义,比如立法应立足于现实基础,立法要依据国情、社情和民情;在司法实践中,应完善我国死刑执行制度,谨慎适用死刑;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1]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行刑时间制度研究[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12-118.
[2]王莉莉.中国古代司法时令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3]刘丽英.论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J].兰台世界,2014(18):24-25.
[4]舒国滢,宇培峰.“司法时令说”及其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J].政法论坛,1996(4).
[5]王凯石.论中国古代的司法时令制度[J].云南社会科学,2005(1).
[6]石凤强.论中国古代秋冬行刑制度[J].法制博览,2018(10):162.
【基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名称:司法时令制度价值研究,项目编号是04M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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